灌浆料试块留置的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用于检查结构构件灌浆料质量的试件,应在灌浆料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制作。

二、抗压标养试块、同条件试块、抗渗试块,每次取样应取自同一运输车的灌浆料。

三、取样时应在卸料量的1/4至3/4之间采集,每次取样应满足试件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少于0.02m3。

四、商品灌浆料交货检验的试样采集,应在灌浆料运送到现场后按规定在20分钟内完成,强度试件的制作应在40分钟内完成。

五、抗压标养试块,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灌浆料,取样不得少于1次;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灌浆料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1次;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灌浆料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1次;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灌浆料取样不得少于1次。

六、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抗压标准养护试块;抗压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符合规范要求;抗渗试块每500m3留置一组,每单位工程不得少于两组,留置抗渗试件的同时需按规定留置抗压试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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