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融产品合法吗

如题所述

合法。第一点,是随着清整联办35号文的出台,金交行业进入到强监管的时代,整个2019年金交领域的监管活动将越发密集。这直接导致,当前金交行业业务量锐减,行业人员在大量流失。
第二点,金交所业务属地化趋势越发明显,作为金交所,其应着眼于对地方经济的扶助作用,其全国性的业务开展,与其地方属性存在矛盾。目前以江苏省为例,要求省内金交所业务开展中,必须严格贯彻属地化要求。
第三点,金交所通道业务规模、模式均面临削减,作为争议较大的定向融资模式,目前已有多地金交所明确表示暂停。同时各地金交所通道业务均在压缩规模,在大幅提高备案产品的标准,同时通道费率也在大幅提高,从原来的千一至千二左右,变成千三至千五之间。也就意味着,产品备案成本在大幅提升。
第四点,多地金交所已被暂停业务,整体金交行业进入到洗牌期,未来金交行业整合趋势不可避免。在最新清整联办35号文中,再次重申金交所合并整合理念,即原则上一个省一个类别一家交易所。也就意味着,同一省市内,存在多家金交所的地区,尤其面临着金交所整合压力。
拓展资料:
1、一般债权资产转让,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形成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后,通过天金所挂牌展示,就债权债务法律关系项下债权人的债权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意向受让方的行为。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主债权、抵质押物的抵质押权(若有)、其他担保类权益(若有)、保证金(若有)、保险受益权(若有)等。
2、挂牌方是指依法持有且有权转让债权资产的一方,可以是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典当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监管7+4)和一般企业法人主体。
3、一般债权资产作为独立的转让标的进行转让,由转受让双方根据交易流程说明转受让债权资产,债权协议项下的债权人由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风险亦全部归由受让方承担。而定融产品中存在一类政信产品,即融资方与担保方同为地方城投平台,融资活动在某种程度上有地方政府信用作背书,这类项目的风险是相对较低的,按照进元财富的统计,政信类定融产品中有不少融资方是有同类型、同时期发行的信托产品,诸如此类定融产品的安全性往往是有较强保障的。同时进元财富还设立了专门的风控团队,深入产品本身,仔细分析每个风险点,通过严格的筛选、进一步为投资者提高了投资的质量、保障资金及收益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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