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1787年9月17日)
第二条
第一款 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任期为4年,副总统任期与总统任期相同。总统和副总统的选举办法如下:
每个州依照该州议会规定的方式选派选举人若干名,其人数应与该州所应选派于国会的参议员和众议员的总数相等;但参议员或众议员或在合众国政府中担任信任职位或高收益者不得被选派为选举人。
选举人应在各自州内集会,投票选举2人,其中至少应有1人不是选举人同州的居民。选举人应开列名单,写明所有被选人和每人所得票数;在名单上签名作证,封印后送至合众国政府所在地,呈交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应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全体议员面前开拆所有证明书,计算票数。获得选票最多者,如选票超出选举人总数的一半即当选总统。如不止1人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且票数相等,众议院应立即投票选举其中1人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过半数票,则众议院应以同样方式从名单上得票最多的5人中选举1人为总统。但众议院选举总统时,应以州为单位计票,每州代表有1票表决权;以此种方式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为全国2/3的州各有1名或数名代表出席,并须取得所有州的过半数票始能当选。在总统选出后,获得选举人所投票数最多者即当选为副总统;但如有两人或数人获得相等票数,参议院应投票选举其中1人为副总统。
国会可决定选出选举人的时间以及选举人的投票日期,该日期须全国统一。
任何人除出生于合众国的公民或在本宪法通过时已为合众国公民者外,不得当选为总统。年龄未满35岁及居住在合众国境内居住未满14年者亦不得当选为总统。
如遇总统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总统权力和责任的能力时,该项职务应移交给副总统。在总统和副总统均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职务能力时,国会得依法律规定宣布某一官员代行总统职权,该官员即为代总统,直至总统恢复任职能力或新总统选出为止。
总统在规定的时间获得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其当选总统期间不得增加或减少。总统在任期内不得收受合众国或任何一州给予的任何其它酬金。
总统在就职前做如下宣誓或郑重声明:“我谨庄严宣誓(或郑重声明),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恪守、维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参考资料: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5300/154/2006/4/xi6993653311124600216912-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