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我可以简单粗暴的回答各位,肯定是涉嫌违法的,因为在未经拆迁人同意的情况下,租客对他人的房屋进行暴力拆迁,或者暴力破坏,都能构成故意毁坏他人财产的犯罪证据。现在在外打工的年轻人是越来越多了,所以不管是在一线城市还是二线城市,租房子是年轻人的重上之重,如果个人并无意去破坏可以私下跟房东解释,寻求房东的原谅跟理解比什么都重要,如果拆除方是政府行为,那么则该方认为这种拆除是违法的,就可以选择提起诉讼。
因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里有明确规定,法人,公民,包括其他组织在内,认为行政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个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你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按照以上的说法,兄弟多年未回乡下,回到家乡祭祖的时候才发现房屋被拆这种事情,如果事前并没有人通知该家族成员,那么这个兄弟就可以按照国家的法律来解决这个事情。
千万不要意气用事,打赢了进警察局,打输了去医院,对这位兄弟最好的维权方法就是寻找警察的帮助,让警察来帮忙调解,显然这种事情发生在谁的头上都不会好过,毕竟这关系到自己的尊严跟脸面,拆房子的人必然构成犯罪,这是事实。
因为蓄意破坏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情况严重下的,都应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跟罚款,所谓的严重情况,就是指重要物资被毁灭或严重损失的,重要的是看他人的动机是否单纯,然而关于这种私人强行拆迁他人房屋的具体处理方法,跟要求国家法律都有明文规定,这种情况可以找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寻求律师的帮助。
这一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在这起案例中,他们私自私自拆他人房屋涉及的数额肯定较大,因此已经构成犯罪。私自拆除他人房屋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赔偿不起怎么办故意毁坏财物罪赔偿不起的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寻衅滋事罪中损毁公私财物是比较常见的,但寻衅滋事罪是一种性质恶劣、危害广泛、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它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有着本质的不同。
杨家兄弟回家祭祖,但是发现自家的房屋被人拆了,本来高高兴兴地回家,见到房屋被拆,两兄弟气急败坏,于是报了警。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财产,涉嫌违法。
一、房屋被拆的事件经过。深圳市龙华区横朗村的两兄弟,清明节回家祭祖,眼前的一幕让他们惊呆了,回到家乡之后,发现自己的房屋被人私自拆了。他们房屋的具体情况:建筑面积合计386.74平方米,两层框架结构。
涉事的房屋,属于某统筹项目范围内,由两家公司合作负责清理该地方的建筑物。两人报警之后,警方迅速对此案件进行了调查,涉事人员总共三名:李某、周某和潘某。
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该街道工作人员对于两兄弟的询问,曾经发表了不当的言论,并且态度生硬,漠视两兄弟家的财产安全。不过,已经对发表不当言论者进行了处理。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后续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私自拆别人的房屋,违法吗?两兄弟的房屋,属于杨家兄弟的私有财产,没有经过杨家兄弟的允许,进行了私拆,涉嫌侵犯他人财产,如果涉嫌的财产数额较大的,可以判涉案人3年至7年的处罚,并且处以罚款。
三、引申思考:由本案件的私拆,来思考公拆。要解决城镇房屋拆与被拆中的种种矛盾,重建和谐的方式,必须重视以下几方面问题:以房屋被拆的目的为标准,将城镇房屋区分为公拆和私拆。
明确公共利益的含义,通过法律严格限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实现公共利益的法律化是拆解合法性的基础,拆解程序和范围的法律化,是公拆合理性及公正性的保证。
公共利益的法律化,虽然从指导原则上确认了公拆的合法性基础,但是拆除的程序和范围的法律化,才是公拆合理性及公正性的保证。
公众对自己的私有财产享有不受侵犯权,即使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被拆人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也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公正的补偿。
为确保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准确界定和理解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基本前提。长期以来,由于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出现一些任意扩张的解释,造成城市房屋公拆扩大化的现象。
法律规定采用合理方式对房屋进行拆除,应限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对于以实现商业利益为目的的用地,不得适用强拆方式。
只要从源头上明确了拆除的范围,正确区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界限, 同时按照法律精神,对一些具有违法的行为,进行认真清理和审查。
通过法律,明确拆除的具体含义和操作程序,建立起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为基础的公众财产权保护,那么,伴随城市化进程的城市房屋拆除,不仅是高效率的而且也会是更加公平的。
由于房屋拆除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和广泛性,在民众的法律观念不断增强而拆解矛盾越来越突出的形势下,拆除的方式将很难得到广泛认同。
拆除房屋涉及到公众的基本权益,应当制定规范文件并广泛征求意见,使得被拆除人的权益保障的设定,得到全社会普遍认同,拆除矛盾将会因此而减少。
毫无疑问,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房屋拆除,是以相关负责人作为拆除的主导。但即使以公共用途为目的的拆除,仍然存在一个是否必要、由什么人认定、采取什么方式和通过什么程序认定的问题。
拆除是否是为公共利益、为了公共利益是否必须拆除,可以通过听取公众的意见,可以提交审议,也可依法予以审查。
必须在公共利益法律化的基础上,赋予公众对非社会公益拆除的异议权,建立起一套公开、公正、透明的决策和监督程序。
从而实现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为基础的公众财产权保护。合理的程序是公众监督权和对非公共利益拆除异议权实现的重要途径之一。
2021年4月8号晚上,广东珠江频道曝光了一则新闻,深圳市的杨某文、杨某信兄弟在回乡祭祖时发现自己的房屋被拆除,但事先两人并不知情。大浪街道办了解情况之后,十分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与事件相关人员进行走访调查,根据公安部门侦查案件进展,详细的情况有如下:
被推到的房屋是大浪街道横朗社区下横朗村138栋、139栋,房屋面积总共有386.74平方米,都是两层高的楼房,屋主是杨氏两兄弟。
房屋地基处在赖屋山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的一个合作项目范围内,现在是由当地两家公司一起合作,共同开发,两公司一起负责理推倒后地面清理以及相关经济赔偿关系。而拆除公司安置业工程有限公司是接受其中一家公司的委托对房屋所属权已经明确清理的房屋进行拆除。
4月5号,杨氏兄弟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投诉自己的房子被人在没有通知他们二人的情况下拆除。在公安部门的前期调查显示,两兄弟的房屋是在4月5号的凌晨被委托企业建安公司在未告知二人的情况下拆除的。
当前,公安相关人员正对两兄弟房屋被违规拆除进行立案调查。4月8日,建安公司的三位涉嫌违规拆除杨氏两兄弟房屋的相关人员李某平、周某斌、潘某波已主动到警察局投案。
大浪街道工作人员在面对群众前来问询时言辞不当、应对媒体了解事情发展时态度问题、对群众财产漠不关心的态度,已被该区纪委等做停职处理。
生活中,很多人对于法律法规的了解不是很到位,杨氏两兄弟的房屋在未得到屋主授权的情况下被拆除,是否是违规行为呢?法律对于违规拆除房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违规拆除房屋适用规则
若是裁定情节较为严重,《刑法》中有故意损坏财务罪 ,杨氏兄弟的房屋被人违规拆除,可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中对于故意损坏财务罪的规定处理。但是否按刑法规定处理或者处理到什么程度,还得依据具体情况由法院进行认定。
但是故意毁损财务罪的认定得视财务数额或者情节严重,杨氏兄弟的房屋若评估金额不大,或情节严重程度不够,则不能认定为故意毁损财物罪。若是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按情节处以不同程度的拘留和罚款处罚。
目前,杨氏兄弟的房屋是否算作违规拆除房屋或着其中情节严重与否还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
杨氏兄弟的房屋是否算作违规拆除房屋或着其中情节严重与否还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
大家出门在外,理解每日辛苦工作,所以会忽视很多事情。但还是要关注自己家乡规划情况,及时地维护自己私人财产,不要等到已经遭到损害后才开始后悔,就像杨氏兄弟说的:“我不要赔偿,只要房子。”那时,什么都无法挽回了。
对于杨氏两兄弟的房屋被拆除的情况,大家有什么见解呢?请在下方评论中写出自己的看法,或者有类似经验的人,给杨氏兄弟提一点自己的建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