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塔式起重机)安全检验周期为每年1次,不是两年,是《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中规定。
根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四条规定:
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二)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涉及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注1: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首次检验、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
扩展资料:
根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中规定:
第五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次检验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项目和要求》。
本规则检验项目中含吊具(注 2)和轨道(轨道基础除外)的检验,不含索具(注 3)的检验。
起重机械上所附设的升降装置和用于安装修理等用途的起重设备,作为整机的
附属装置随同整机一同检验,其检验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注2:起重机械吊具,是指用于将需要吊运的重物与起重机械承载钢丝绳(或者链条)联结起
来,以实现吊运目的的起重机械部件,属于起重机械本体的一部分,如起重机械吊钩、抓斗、
电磁吸盘、集装箱专用吊具等。
注3:起重机械索具,是指吊具与吊运重物有效联结的辅助用具,如用于捆绑重物并联结吊
钩的绳索、吊带、链条等。
第七条: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其产权单位应当在使用前向产权所在地的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实施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其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由TSG 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规定。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验机构在检验(包括复检)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经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检验机构在检验(包括复检)工作 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经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扩展资料:
吊塔安全隐患如下:
1、力矩限制器的失效。
力矩限制器的失效主要有弓型架弹性变形的失效和力矩限制器电气触动开关的失效。
弓型架弹性的变形失效引起塔机超载而弓型架变形接触不到该电气触动开关,达到超载不报警的目的。形式有弓型架用铁丝绑牢和弓型架永久性变形。
2、起重量限制器的失效。
起重量限制器的失效将起重量限制器传感器销轴与吊臂臂根横梁用铁丝捆牢,使塔机不能限制起升荷载和防止超载运行,对起升传动部分及相应结构、电机和电气造成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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