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
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中央及地方各省均发布了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可根据要参与项目的地区参看具体管理规定,一般要求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