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由公司转为个体工商户,跟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签合同的期限内,还没有签订合同的时候,

有员工闹事被停职,而且他已经上交离职报告,月底就离职,故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现在他要求赔偿在变更营业执照之前的工作时间内没有签订合同的补偿,是否应该给予,我们是刚接手的新管理人员,原来的资料都没有,如果到劳动局,我们能否以更换营业执照为理由,拒绝在新合同之前的赔偿呢?望解答

公司变更成个体工商户,实质上是原公司解散.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给原来职工经济补偿.劳动局决不会支持你们以更换营业执照为理由,拒绝赔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6-09
您好:
1据你所述,你方可以拒绝做经济补偿费的。没有签订新合同,责任在员工。不在你们。为此,你们要准备证明该责任在谁的证据。
2 你方依据的理由,不应该是换营业执照(站不住脚,不成立的),也不是“他已经上交离职报告,月底就离”。就抓住员工不签。不管他不签的原因是什么。追问

是这样的 我们是在他闹事的第二天签订劳动合同,他已经被停职了 所以就没有签字,其他所有的员工都签订了

追答

哦。
如果是你们不让他签,对你们不利;否则,对你们有利。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劳动合同法》

第2个回答  2012-06-09
公司办理清算注销了吗。
公司与个体工商户是两类不同的组织形式,不存在转换(合并、分立)。
员工在公司存续期间的相关待遇由公司承担,个体工商户按接手重新开始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