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

如题所述

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在第三章中对执法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第十条强调市城管执法部门在执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定的条件和程序,确保公正合理。

第十一项规定,日常巡查制度是其管理手段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这一制度,市城管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维护城市秩序。

第十二条关于执法程序,简易程序的处罚可当场作出,一般程序的案件应在立案后3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的延长,经负责人批准,最多可延长30日,以保证执法效率与公正性。

第十三条规定,市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会考虑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确保在法定幅度内作出公正决定。对于轻微且能及时纠正的行为,将酌情不予处罚。

第十四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选择适当方式,尽可能减轻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对于情节轻微或无明显社会危害的行为,可以考虑不采取强制措施。

最后,第十五条规定,市城管执法部门在作出涉及当事人权益的决定前,会充分告知其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作出决定时同样明确告知其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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