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法院立案了,但是法院说找不到被告人下不了传票,但是电话能打通,法院让我们教一千多的公告费,

是拖欠工资的,不到六千块钱,欠了八年,被告的不在常住地住,财产都转移了,我担心教了钱,能不能要回钱来,求你们帮我解答下,到底怎么办,因为他拖欠的不止我一个人的,几十个人加起来应该有十几万了,这种人,国家不出面管么

公告费一般是350元,就是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哪有一千多。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追问

那如果,判决以后,执行时还需要公告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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