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您的问题,我们作出以下的法律分析和回答:
从目前的法律看,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规定是比较苛刻的。比如劳动法第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法律的态度是中性的。比如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因此,根据您的情形,建议您可以招用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
我们把非全日用工的概念附在下面。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追问首先感谢您的回答。
若按非全日制用工签定兼职合同,而实际操作又与非全日制用工的时长有所区别,是否还有更好的操作可以降低法律的上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