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高手指点,新劳动法第四十条和八十七条是否有冲突呢?

我想问下,如果公司按照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内容赔偿了二倍工资,是否还需要按照第四十条的规定内容提前三十天通知或支付了1个月的工资?

你好!
不冲突。87条规定的是违反解除劳动合同,就是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要双倍!
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40条规定的,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这种情况下正常的标准赔偿!如果没有按这个程序的,譬如直接开除的,就按87条的规定,赔偿按双倍!但是不需要再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什么的了!追问

如果公司依照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或支付1个月代通知金,再加经济补偿。
但是公司违反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按照八十七条支付二倍经济补偿即可?
您是这样的意思吗?

追答

不是的!
如果单位还违反了其他劳动法规定,除非了补偿金的赔偿,可能还有其他赔偿!
譬如单位没有签订合同的,而且又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就首先需要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这段时间支付双倍的工资,然后再赔偿双倍的补偿金。

追问

现在我遇到的情况是:公司无正当合理的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我的工作时间为3个月(试用期为2个月),公司说按照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二倍补偿金(即1个月的工资),但不提前1个月通知或支付1个月的代通知金。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

追答

你好!
公司的这种做法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现在很多公司就是会钻法律的这个空子的,那个划算按哪个来!对于6个月内的员工,其实就差了半个月的工资!
如果你签订了劳动合同,你可以不接受解除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你可以去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除非单位多给你点补偿,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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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31
用人单位违背第四十条之后,才能按照第八十七条和第四十七条对你进行赔偿,注意这里是赔偿,意在四十七条规定的补偿之外再将所违背的义务赔进去...再要求企业按第四十条支付一个月工资,等于重复赔偿,法律不会支持,若支持,则企业再违背这一义务,会导致八十七条的重复引用,造成重复赔偿,这样不合法理.
第2个回答  2012-05-31
不用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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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就等于将40条排除在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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