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中办发2019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是为了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准则。

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通过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的经济活动,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监督,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价的审计活动。通常由企业委派的总经理或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经济责任审计。

法律依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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