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志重捕法的适用条件和对象

如题所述

标志重捕法适用条件为标志个体在整个调查种群中分布均匀、未标志个体和被标志个体都有同样被捕获的机会、调查期中没有迁入和迁出。
适用对象为调查活动范围大、活动能力强的生物种群。
第一次从该种群捕获部分个体,全部加以标记后放回原种群。一段时间后,进行第二次抓捕,其中既有标记的个体,也有未标记的个体。
标志重捕法是指的是在一定范围内,对活动能力强,活动范围较大的动物种群进行粗略估算的一种生物统计方法,是根据自由活动的生物在一定区域内被调查与自然个体数的比例关系对自然个体总数进行数学推断。在被调查种群的生存环境中,捕获一部分个体,将这些个体进行标志后再放回原来的环境,经过一段时间后进行重捕,根据重捕中标志个体占总捕获数的比例来估计该种群的数量。是种群密度的常用调查方法之一。适用于活动能力强,活动范围较大的动物种群。
注意事项:
1、选择的区域必须随机,不能有太多的主观选择。
2、对生物的标记不能对其正常生命活动及其行为产生任何干扰。
3、标记不会在短时间内损坏,也不会对此生物再次被捕捉产生任何影响。
4、重捕的空间与方法必须同上次一样。
5、标记个体与自然个体的混合所需时间需要正确估计。
6、对生物的标记不能对它的捕食者有吸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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