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公司未售完的存货,被政府征收拆迁如何增值税、土增税、所得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如题所述

国家征收征用(拆迁)具有强制性和公益性,不同于销售行为,因此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拆迁补偿费不属于销售不动产,不征或免征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税总公告2012年第40号: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企业应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不得执行本办法。

搬迁所得(搬迁损失)=企业搬迁收入(不含存货处置收入)-搬迁支出(不含资产购置支出)
搬迁所得暂不计入当期所得,在搬迁完成年度汇总清算。

搬迁损失可选择:(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相关材料。在迁入地清算。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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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2-18
以赔偿款作为收入,对应结转成本追答

没有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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