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制宪权属于人民

如题所述

如何理解制宪权属于人民?

如何理解制宪权属于人民。那么,我们先来了解什么是制宪权?制宪权和人民之间又是什么关系?

制宪权这一概念最早是由”法国人权之父“西耶斯提出来的。无论讨论制宪权理论还是人权学说都无法绕过西耶斯,而且西耶斯极为注重学说与思想的体系性,西耶斯的宪法人生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均影响巨大,就实践而言,“从一定意义上说,西耶斯开始了法国革命,也结束了法国革命”。

西耶斯在《第三等级是什么》中提出:“在所有自由国家中——所有的国家均应当自由,结束有关宪法的种种分歧的方法只有一种。那就是要求助于国民自己,而不是求助于那些显贵。如果我们没有宪法,那就必须制定一部;唯有国民拥有制宪权。”西耶斯进一步划分了国民的制宪权与政府的宪制权,前者通过宪法创造了后者。在这种双重结构中,国民的意志是最高的,“国民存在于一切之前,它是一切的本源。它的意志永远合法,它本身便是法律。在它之前和在它之上,只有自然法”,“国民不仅不受制于宪法,而且不能受制于宪法,也不应受制于宪法,这仍无异于说它不受制于宪法。”西耶斯这种制宪权至高无上的理论,后来经过施米特的演绎,具有了政治决断主义的强烈色彩。

保尔·巴斯蒂教授(宪法专家)有过精辟的概括:宪法是自然亦即社会现实的自发产物,人类的天才和个人的创议在其中毫无发挥余地?抑或相反,它是一种艺术的产物、一种意志的创造,体现了人类的聪明才智?概而言之,它出乎自然,还是人为的构建?

通过《论特权》可以得知西耶斯的两点人权主张:首先当然是反特权,由此可以断定西耶斯必主张平等,这和卢梭一脉相承;其次是西耶斯主张自然法与天赋人权,他将“不得损害他人”作为“一条母法”,认为“自由先于一切社会,先于所有立法者而存在”,这与1789年人权宣言第4条的自由定义是相通的。他还进一步说,“公民权利包括一切;特权损害一切,而且丝毫也不能补偿。”如此看来,西耶斯赞成人权,毫无疑义。但这样的人权论说在内容和框架上显然过于模糊,还必须在《论特权》以外寻找西耶斯的人权学说。

在1789年制宪国民议会上,西耶斯前后总共提交了三个不同的人权宣言草案版本。就完整性和系统性而言,1789年7月21日制宪国民议会审议的草案版本最具代表性。这一草案包含理由阐述和正式条文两部分。以西耶斯的理由阐述部分为基础,可以将他的人权理论归纳为下列四个要点:

第一,人权在逻辑上先于宪法。西耶斯写道:“人权和公民权之承认与阐述,是宪法的前提和预备”,“一切社会结合以及由此一切政治构造,除宣示、伸张和确保人权和公民权外不能有其他目的”,因此,在构造宪法以前,必须先承认这些权利,并且予以理性的阐述,这些权利“乃宪法之必不可少的前提,一切政治构造必须无差别地努力达到的目的或目标”。因此,西耶斯主张必须首先对人权和公民权予以正式的宣告,然后再由制宪国民议会制定宪法。

第二,天赋人权论。西耶斯认为,每个人生来都拥有利用自身手段以达成目标的自由和权利。为了自身和共同福祉而基于互惠利用,人们以自由契约而正当地成立社会。“社会结合的目标是结合者的福利”,“社会状态不是减少个人自由,而是扩展个人自由并保障其行使”,这些天赋权利中首要的当然是每个人对自己人身的所有,然后是通过劳动获得外部物品,所有这些个人自由的界限仅在于“不得损害他人的自由”,这与《论特权》的论述是相通的,并且可以找到洛克(英国的哲学家)等启蒙思想家的影子。

第三,公共权力是个人自由的最大威胁。西耶斯专门分析了自由的保障问题。他提出,个人自由在大规模社会中有“恶意的公民”、“行使某种公共权力的官员”和“外敌”三种“值得担忧的敌人”其中当然是第二种威胁最大,“政府本身作为从社会中分离出来的单纯受托人,可能不尊重公民的权利。长期的经验证明,各个民族都对这种危险预防不足”何以对之?由此就引申出了政治构造与宪法的必要性。

第四,政治权利、积极公民与政府。西耶斯将人权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权利,也就是前述的天赋权利和个人自由,西耶斯将其定义为“之所以组成社会的权利”,另一类则是政治权利,即“社会据以组成的权利”。可见,前者是目的性权利,后者是手段性权利。在一个国家里,“一切人享有其人身、财产和自由等受保护的权利”,但“只有对公共营造有所贡献的人……才是真正的积极公民”,并以积极公民的身份获得参与政府的资格。

上述四个要点决定了,西耶斯的人权宣言草案正文必然逻辑严密、内容系统。西耶斯草案共32条正文,可以归纳为原则宣示条款和权利列举条款两部分。草案中宣告的基本原则依次有社会契约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和人民主权原则。该草案中具体列举的人权和公民权依次包括:每个人对自己人身的所有权,运用个人天资才干的自由,言论、著作、出版和传播的自由,运用自己劳力、工业和资本的自由,人身自由兼含离国与归国的自由,处置和管理财产的自由,平等地服从法律且只服从法律的自由,刑事方面的平等权,不受非法传唤、逮捕和监禁的自由,免受专断命令的自由及以暴抗暴的权利,迅速诉诸司法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自由表决批准税收的权利,担任公职的权利,复审和改革宪法的权利等等。

制宪权是国民任意决定政制构造的权利与权力,而人权则是成立社会、制定宪法和建立政权的目的。因此人权是终极目标,而制宪权则是达成这一目标的手段,后者又直接源于积极公民的政治权利。西耶斯的国民制宪权理论一直强调制宪权以其优越性任意地决定“宪法”,因此是至高无上的;西耶斯认为制宪权在本源上乃为国民所有,人们据此认为宪法必须采取民主制;西耶斯选择了代表制(也称为代议制)作为制宪权行使的方式,人们认为选举代表本身包含民主因素。

但是,西耶斯的制宪权属于人民这一主张太过于决断。制宪权属于人民,宪法的宗旨是保护人权,明确宪制权的权限并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那么制定宪法的权力也必然存有限度。因此,西耶斯在革命初期提出的制宪权理论已经具备某些无可争议的规范性。法国革命的激进化以及雅各宾派制造的恐怖,让西耶斯进一步强化了其思想中的反意志论。他意识到了人民主权原则的绝对化带来的灾害。

在1795年热月2日演说里,西耶斯批判了革命唯意志论,批判了把人民主权原则绝对化的观念,认为它们的泛滥成灾导致谋求建立“公共国家”的革命却最终建立起“极权国家”。他表示,唯有创建合理的政治制度,有效地兼顾统一性与权力划分,才能真正地捍卫公民自由。

因此,制宪权绝对归属于人民的原则必然要和旧制度产生冲突,并由此呈现出决断主义的色彩。其次,因为制宪权必须以对人权的尊重与捍卫为前提,所以它的制宪内容具有相对性和有限性。

一,如果盲目的强调制宪权的人民归属,不遗余力地鼓吹人民决断,将之界定为“一种从无到有的绝对决断”,却全然不顾决断的内容是否正当、决断的程序是否合法。

二,而另一种实证主义把制宪权的归属问题束之高阁,将之简化成为某种选举制或代表制,竭力把人民的主权意志驱逐出法律的领域。他们试图隐藏国民制宪权,逐渐淡化代议制的正当性来源,不断强化精英主义和理性协商,在规范主义的道路上渐行渐远。

这两种对制宪权的认识都是极端的,前一种必将产生:(一)是民粹主义的专制(如波拿巴主义或纳粹主义),(二)是激进的民主主义(托洛茨基的不断革命论)。

我们只有正确的认识和把握西耶斯的制宪权理论的【决断性、有限性、规范性】,确保制宪权绝对地归属于人民,确保人权得到充分地尊重和保障,确保制宪权的行使必须依托于代议机构,才是人们可以合理、合法、和平地行使制宪权的三个前提条件,并且缺一不可。

结论:制宪权属于人民,但是,并非是绝对的属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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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17
如果你要参加考试,请记住楼上的答案;如果是单纯的困惑,请接受现实。有几个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的?参加物价上调听证会的,你相信他们是百姓?党的干部,那些衣冠楚楚的大老爷,你相信他们是公仆?权利属于“人民”,但你不叫“币”。
第2个回答  2012-06-17
因为宪法制定和修正的权利属于全国人大,而全国人大代表是人民选出来的,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1988年4月12日、1993年3月29日、1999年3月15日、2004年3月14日修正)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