闺蜜mall商城是传销吗

如题所述

截止至2019年2月,闺蜜mall商城不是传销。

闺蜜联盟(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 : 2017年04月12日,该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2号11幢2层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5MA00DJ2U8M,其经营者是张海军,现如今的登记状态是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登记机关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餐饮管理;销售针纺织品、日用品、化妆品、新鲜水果、建筑材料(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皮革(不含野生动物皮张)、医疗器械I类、五金交电(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服装、工艺品、电子产品、通讯器材、汽车配件;货物进出口;销售食品。


扩展资料:

一、打开百度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首页的搜索框输入“闺蜜联盟(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并点击搜索:

三、点击搜索出来的结果,即:


四、通过搜索结果可知,该企业为正常状态,未列入异常经营名单,不属于传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闺蜜Mall商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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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05

截止2019年2月5日,闺蜜mall商城未被认定为传销。

闺蜜mall商城属于北京千色汇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APP。闺蜜mall是通过ODM模式推出自主品牌产品,包括时尚美妆、女性健康等品类,代工厂包括全球第三大美妆产品研发企业科诗美丝、仁和药业等等,并由平台给用户提供标准化管理。

闺蜜mall平台上,女性闺蜜之间通过社交网络分享个人店铺和商品链接,免费为平台做推广,而用户自己通过五种分红机制节省了购买成本,既是店主也是消费者,实际上是把传统零售的渠道运营成本,转化为了更高的产品品质投入和消费者利润。

闺蜜商城采用S2B2C的新零售商业模式,通过整合全球顶级供应链资源,深度挖掘女性消费市场,推出高品质爆品。以“会员制+轻创业”的模式,将所有会员产生的利润,直接转换成销售提成和分红奖励给会员,真正实现会员“自买省钱、分享赚钱”。

主要营业范围:

技术服务;进出口货物;销售II类医疗器械;销售健康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信息服务;销售III类医疗器械。

扩展资料:

一、首先打开百度搜索: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在国家公示系统首页输入“北京千色汇科技有限公司”,点击搜索;

三、等待搜索结果出来,在页面下方显示“北京千色汇科技有限公司”,点击企业名称;

四、该企业显示为正常开业状态,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所以不是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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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26

截止2019年1月15日,闺蜜mall商城未被认定为传销,闺蜜mall商城属于北京千色汇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APP。

北京千色汇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31日,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登记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院15号楼8层9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MA018FX7XH。

主要营业范围:

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销售II类医疗器械;销售保健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信息服务;销售第III类医疗器械。

扩展资料

一、首先打开百度搜索: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在国家公示系统首页输入“北京千色汇科技有限公司”,点击搜索;

三、等待搜索结果出来,在页面下方显示“北京千色汇科技有限公司”,点击企业名称;

四、该企业显示为正常开业状态,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所以不是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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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04

闺蜜mall商城不是传销。

闺蜜mall 是北京千色汇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一款手机商城APP。

北京千色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陈玉芳,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销售保健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

查询方法如下:

1、打开网页输入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网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输入“北京千色汇科技有限公司”点击查询。

3、查询到北京千色汇科技有限公司信息如下:点击查询。

4、可以查询到该公司的经营基本信息。

5、分别点击查询“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没有查询到该企业有任何行政处罚记录和涉嫌传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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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8-07-18
这就要看他们的经营模式了。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如果他们的经营模式符合上面所描述的行为,就属于传销。
法律依据: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