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哪个重

如题所述

1、泛泛而谈的话,合同诈骗罪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最高法定刑都是无期,两者不是同一类罪,很难说谁轻谁重。但在具体案件中,如果涉及这2个罪名竞合或者牵连,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分别以这两个罪作量刑比较,选择处罚重的那个予以适用。
2、由于假冒伪劣产品,本身就意味着欺诈,对签订合同购买合格的产品,而对方实际交付的却是伪劣产品的情形,同时涉及合同诈骗和销售伪劣商品两个罪名。主流观点认为,这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想像竞合,采用第1点提到的从一重处断的方式定罪。但也有观点认为需要具体分析,查明嫌疑人的主观意图,针对性定罪。对于具有真实经商条件和事实,只是在经商过程中掺杂使假,获取超额利润的行为,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定罪。而对根本不是该行业的从业人员,明显捏造虚假的事实或者虚假资质、身份,利用货物买卖作幌子,行诈骗之实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按这种观点定罪,存在实践中较难操作和把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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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5-09
第一,销售伪劣产两品罪虽然有欺诈行为,但犯罪人是有交易意图的;合同诈骗罪是以进行交易为名,行诈骗之实,根本无交易意图。
第二,在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尽管销售行为是违法的,交易标的物属伪劣产品,但交易标的物本身是客观存在的,并非凭空捏造,这些标的物具有一定的成本;而在合同诈骗罪中则纯属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由于行为人本无履行合同的诚意,也根本不存在交易标的物,完全是以进行交易为名骗取他人财产。
第三,两者的犯罪目的虽然都是获取非法所得,但仍有明显区别。由于销售伪劣产品罪中有实际交易和交易标的物的客观存在,行为人的非法所得属于“非法利润”;合同诈骗罪中由于行为人本无交易意图,也没有交易标的物的存在,其所得是以签订合同为名,行诈骗之实,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第四,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手段是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使消费者受到欺骗;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手段则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这是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本质特征,即行为人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能力,却蒙蔽他人使之签订合同,利用“合同”这种对双方有拘束力的形式,故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只等对方履行合同义务,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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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2-06-15
你是说这两个罪想象竞合的情况吧,对方的行为既构成合同诈骗也构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择一重罪处罚。
你光看两个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没用的,应该结合案情对行为人构成这两个罪分别可能判处什么刑罚,则重罪处理。本案中衡量的重要标准应该把握销售数额,因为后罪是数额犯。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01
经济罪量刑上不是以犯罪的种类来执行的,主要看造成的社会危害和非法所得来执行量刑标准。
一、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
: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从事工商业活动中,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