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之间投资,投资收益是否交所得税的问题

1月份A公司新成立,7月份B公司新成立,法人为两个不同自然人独资。5月份时A公司签定一份商业合同E,合同执行期为两年(假定两年内A公司仅发生这一笔业务)。7月份B公司成立后,即向A公司投资20万,占A公司股份的40%,B公司投资后,A公司所签合同E开始执行,其中购买要销售的库存商品均使用双方共同出资。年底B公司利润总额100万,1、由于B公司投资是在A公司签定合同E后,请问B公司是否有权按股份分得投资收益?2、若B公司有权获得投资收益,请问A公司是在给B公司投资收益之前还是之后上交企业所得税?2、B公司的投资收益是否要纳税?B公司实际得到的投资收益是多少钱?3、若B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离岸公司,B公司的投资收益部分是否需要交纳所得税?B公司的实得投资收益又是多少钱?

  个人观点:
  1、由于B公司投资是在A公司签定合同E后,请问B公司是否有权按股份分得投资收益?
  回答:B公司有权按约定的比例从A公司获得投资收益,但A公司必须有利润
  2、若B公司有权获得投资收益,请问A公司是在给B公司投资收益之前还是之后上交企业所得税?
  回答:之前缴企业所得税,因为投资收益是税后的利润分配
  2、B公司的投资收益是否要纳税?B公司实际得到的投资收益是多少钱?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你的问题情况符合上述“(二)”的情形; 至于B公司的投资收益数额,得看A公司的获利情况。
  3、若B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离岸公司,B公司的投资收益部分是否需要交纳所得税?B公司的实得投资收益又是多少钱?
  回答:若B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离岸公司,那就得看B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中国境内,如果是在中国境内,则B公司是中国的居民企业,投资收益不用缴税,否则就要缴企业所得税。请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B公司的投资收益是多少钱得看A公司的利润。
  以上共同学习,希望对你有用!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20-12-06
  关于公司之间投资,投资收益是得交所得税。投资收益在税收上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应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的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则不退还已缴纳的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税率,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2个回答  2012-06-21
1,B公司有权分得投资收益.
2,投资收益是税前项目,即先计算投资收益再计算企业所得税.
3,收到投资收益后,会增加B企业盈利,所得部分也会增加需要缴纳税金.投资收益是按权益法还是成本法核算没有介绍清楚,所以投资收益暂不能计算.如果简单说,按A公司当年收益40%(这里也有问题,因A公司合同夸年度,核算方法上也没有说明,所以具体如何确认收入及成本也没有办法计算)
4,如是香港公司,情况有所不同.香港公司主要是利得税(相当中国所得税25%)15%.直接就比大陆公司优惠.而且香港公司和大陆公司发生业务,可以通过协议定价,适当进行合理避免税,内容涉及太多,暂时就介绍到这里.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