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0-03-09
第二十条
从事建筑室内设计的相关专业和其它专业毕业的设计人员,申报各级
室内建筑师
资格
前,需进行统一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申报,并按第十九条规定申报。
第二十一条
具备第八条(3)高级室内建筑师
条件
,并已取得正
教授
、正研究员或相关资格,在本行业有较高威望的可授予特许高级室内建筑师资格。由全国评审工作委员会经过一定程序推荐产生,由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列本专业为:室内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建筑学;相关专业为:城市规划设计、
园林设计
、
工业设计
、
家具设计
、工艺美术设计、
舞台美术
设计、绘画专业;其它专业为:除本专业和相关专业以外的其它所有专业。
第二十三条
全国室内建筑师资格培训考试办法由
中国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
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室内建筑师
资格证书
》由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制,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第二十五条
申报、评审程序:
①向中国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索取《全国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表》或在网上下载。
②
向全国
工作委员会或地方工作委员会报送相应资格
等级
所需的
资料
。
③由资格评审
专家委员会
进行评定。
④颁发《室内建筑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申报资料:
①统一印制的《全国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表》一份。
②
学历证明
、职称证书(复印件)各1份。
③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
④非本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⑤第八条中所列各等级资格室内建筑师要求的从业能力及水平要求、专业
理论知识
及著述的
相关资料
1份。
第二十七条
《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表》由全国评审工作委员会
办公室
统一印制。
第五章
室内建筑师资格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全国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中高级室内建筑师的管理工作。地方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初级室内建筑师资格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室内建筑师资格每年评审一次,发证
机构
每五年对《室内建筑师资格证书》
持有者
复查一次,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受复查人员按规定时间提交《室内建筑师资格复查表》、《室内建筑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②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对室内建筑师资格复查做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结论。
③持证者能完成所担负的工作未发生责任过失的为"合格";室内建筑师不能完成所担负的工作,或有责任过失,产生严重经济后果的"不合格"。
第三十条
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需重新申报与考核,达到
标准
者方可获得相应等级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室内建筑师达到上一资格等级条件的可向相应评审工作委员会申请升级。
第三十二条
如发现违反本办法,以
不正当手段
取得《室内建筑师资格证书》的,原发证机构有权收缴其资格证书,并通报批评,发生相应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全国评审工作委员会和地方评审工作委员会有权对持有《室内建筑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不定期地检查,受检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检查。
第六章
其它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全国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OO二年六月一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