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发展历史上,海上保险的雏形是船舶抵押借款制度。
船舶抵押借款又称冒险借款,它是古代海上借贷的变形。这种借款形式规定,借款人可以以此次出海的船舶做抵押向放款人借钱,借款利息为12%,比当时一般的6%的借款利息高出1倍。
如果船舶安全抵达目的港,借款人必须向放款人如数偿还借款的本利;如果船舶在途中沉没,借款人可以被免除债务。这种抵押借款事实上已经具有保险的一些基本特征,放款人相当于保险人,借款人相当于被保险人,作为被抵押的船舶是保险标的,所收利息高于普通利息的那部分实质上具有保险费的性质,而船舶沉没时放款人不再收回的借款就相当于赔偿金。这一制度具有保险的性质和特征,已具备了保险的一些基本要素,因而被公认为海上保险的一种最早形式。
扩展资料:
海上保险主要有5 种:
1、船舶保险:以船舶为保险标的。当船舶在航行或其他作业中受到损失时,予以补偿。
2、运费保险:以运费为保险标的。只按航程保险,通常以全损为投保条件。海损后船舶所有人无法收回的运费由保险人补偿。
3、保障赔偿责任保险:船舶所有人之间相互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主要承保保险单不予承保的责任险,对船舶所有人在营运过程中因各种事故引起的损失、费用、罚款等均予保险。
4、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以海运货物为保险标的。
5、石油开发保险:以承保海上石油开发全过程风险为标的。属于专业性的综合保险。
参考资料:船货抵押借款制度-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