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前期在蒙古设立的机构是

如题所述

清朝在蒙古地区所设之盟和旗,与蒙古传统的社会政治军事体制大不相同。蒙古部历来沿用的旧体制有土绵、爱玛克(部)、鄂托克(明安)之分。大部以汗领之,小部以洪台吉统之。部长对鄂托克及其宰桑享有绝对统治权。清朝兼并蒙古多半地区之后,完全取消了蒙古各部传统体制及领属关系,建立了统治蒙古的基本机构--旗。旗与鄂托克有相似之处,但是盟和旗并不完全是在原有的部和鄂托克的基础上改编的。有的部划分为几个至十几旗,有的部却独成一旗。其盟也并非完全是以部为基础设置的,有些盟以数部组成,有的则一旗为盟。
旗有札萨克旗、总管旗、喇嘛旗之分。札萨克旗的数量最多。它既是清廷设于蒙古地区的行政、军事单位,又是清朝皇帝赐给旗内各级封建主的世袭领地。清朝统治者对蒙古封建主授札萨克时,不但考虑其在部内的影响及地位,而且更需考虑对清廷是否忠顺有功。因此,原则上对归服清朝的大小蒙古封建主,无论是汗、济农、宰桑,一律论功授札萨克。未授札萨克的封建主,只能成为闲散郡王、贝勒、贝子、公、台吉。
内外札萨克各盟(青海外),均设盟长、副盟长各一人,人选由理藩院在会盟的各札萨克及其闲散王公内,物色和提名,并呈报请旨简放。内札萨克有的盟(哲里木、昭乌达、卓索图、伊克昭),也有帮办一职。其职由理藩院请旨简放,职权与正副盟长同。盟长各给印信,任期以终身职为原则,不得世袭。在清代,盟并不是置于札萨克之上的一级行政机构,因此不设盟务衙门和相应的官吏,也不得随便干预各札萨克旗的内部事务。盟长只是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各札萨克实行监督,会同札萨克处理各旗难以独理的有关重要事宜。盟内各旗,每年十月一班,十二月一班,各旗差人到盟长处值班。
按规定,内外札萨克各盟,在指定地点(会盟地点不得改动),每三年会盟一次。清理刑名,编审丁籍,并造册上报理藩院。会盟时,按惯例,清廷所遣钦差大臣与理藩院司员组成的官员,分别前往各盟的会盟地点,会同盟长验审盟事。盟内各札萨克王公、台吉及属下官员,率领有关人员,务必及时集于会盟地点,违者受罚。1751年(乾隆十六年),停止派遣钦差大臣赴盟验审,各札萨克按期会盟,将所办事宜上报理藩院。
1674年(康熙十三年)又规定,每年春季,内外札萨克各盟在指定地点会盟,检阅各札萨克兵丁的军事、器械及操演情况。内札萨克各旗在原定会盟地点会集,由盟长检阅;外札萨克喀尔喀四部兵丁受验,也有固定地点,由乌里雅苏台驻班副将军、参赞分别前往固定地点查验军容器械。外札萨克杜尔伯特两翼、新土尔扈特、和硕特兵丁,由科布多参赞大臣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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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8-30
清朝在蒙古地区所设之盟和旗,与蒙古传统的社会政治军事体制大不相同。蒙古部历来沿用的旧体制有土绵、爱玛克(部)、鄂托克(明安)之分。大部以汗领之,小部以洪台吉统之。部长对鄂托克及其宰桑享有绝对统治权。清朝兼并蒙古多半地区之后,完全取消了蒙古各部传统体制及领属关系,建立了统治蒙古的基本机构--旗。旗与鄂托克有相似之处,但是盟和旗并不完全是在原有的部和鄂托克的基础上改编的。有的部划分为几个至十几旗,有的部却独成一旗。其盟也并非完全是以部为基础设置的,有些盟以数部组成,有的则一旗为盟。
旗有札萨克旗、总管旗、喇嘛旗之分。札萨克旗的数量最多。它既是清廷设于蒙古地区的行政、军事单位,又是清朝皇帝赐给旗内各级封建主的世袭领地。清朝统治者对蒙古封建主授札萨克时,不但考虑其在部内的影响及地位,而且更需考虑对清廷是否忠顺有功。因此,原则上对归服清朝的大小蒙古封建主,无论是汗、济农、宰桑,一律论功授札萨克。未授札萨克的封建主,只能成为闲散郡王、贝勒、贝子、公、台吉。
内外札萨克各盟(青海外),均设盟长、副盟长各一人,人选由理藩院在会盟的各札萨克及其闲散王公内,物色和提名,并呈报请旨简放。内札萨克有的盟(哲里木、昭乌达、卓索图、伊克昭),也有帮办一职。其职由理藩院请旨简放,职权与正副盟长同。盟长各给印信,任期以终身职为原则,不得世袭。在清代,盟并不是置于札萨克之上的一级行政机构,因此不设盟务衙门和相应的官吏,也不得随便干预各札萨克旗的内部事务。盟长只是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各札萨克实行监督,会同札萨克处理各旗难以独理的有关重要事宜。盟内各旗,每年十月一班,十二月一班,各旗差人到盟长处值班。
按规定,内外札萨克各盟,在指定地点(会盟地点不得改动),每三年会盟一次。清理刑名,编审丁籍,并造册上报理藩院。会盟时,按惯例,清廷所遣钦差大臣与理藩院司员组成的官员,分别前往各盟的会盟地点,会同盟长验审盟事。盟内各札萨克王公、台吉及属下官员,率领有关人员,务必及时集于会盟地点,违者受罚。1751年(乾隆十六年),停止派遣钦差大臣赴盟验审,各札萨克按期会盟,将所办事宜上报理藩院。
1674年(康熙十三年)又规定,每年春季,内外札萨克各盟在指定地点会盟,检阅各札萨克兵丁的军事、器械及操演情况。内札萨克各旗在原定会盟地点会集,由盟长检阅;外札萨克喀尔喀四部兵丁受验,也有固定地点,由乌里雅苏台驻班副将军、参赞分别前往固定地点查验军容器械。外札萨克杜尔伯特两翼、新土尔扈特、和硕特兵丁,由科布多参赞大臣查验。
第2个回答  2017-08-24
清朝在蒙古地区所设之盟和旗,与蒙古传统的社会政治军事体制大不相同。蒙古部历来沿用的旧体制有土绵、爱玛克(部)、鄂托克(明安)之分。大部以汗领之,小部以洪台吉统之。部长对鄂托克及其宰桑享有绝对统治权。清朝兼并蒙古多半地区之后,完全取消了蒙古各部传统体制及领属关系,建立了统治蒙古的基本机构--旗。旗与鄂托克有相似之处,但是盟和旗并不完全是在原有的部和鄂托克的基础上改编的。有的部划分为几个至十几旗,有的部却独成一旗。其盟也并非完全是以部为基础设置的,有些盟以数部组成,有的则一旗为盟。
旗有札萨克旗、总管旗、喇嘛旗之分。札萨克旗的数量最多。它既是清廷设于蒙古地区的行政、军事单位,又是清朝皇帝赐给旗内各级封建主的世袭领地。清朝统治者对蒙古封建主授札萨克时,不但考虑其在部内的影响及地位,而且更需考虑对清廷是否忠顺有功。因此,原则上对归服清朝的大小蒙古封建主,无论是汗、济农、宰桑,一律论功授札萨克。未授札萨克的封建主,只能成为闲散郡王、贝勒、贝子、公、台吉。
内外札萨克各盟(青海外),均设盟长、副盟长各一人,人选由理藩院在会盟的各札萨克及其闲散王公内,物色和提名,并呈报请旨简放。内札萨克有的盟(哲里木、昭乌达、卓索图、伊克昭),也有帮办一职。其职由理藩院请旨简放,职权与正副盟长同。盟长各给印信,任期以终身职为原则,不得世袭。在清代,盟并不是置于札萨克之上的一级行政机构,因此不设盟务衙门和相应的官吏,也不得随便干预各札萨克旗的内部事务。盟长只是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各札萨克实行监督,会同札萨克处理各旗难以独理的有关重要事宜。盟内各旗,每年十月一班,十二月一班,各旗差人到盟长处值班。
按规定,内外札萨克各盟,在指定地点(会盟地点不得改动),每三年会盟一次。清理刑名,编审丁籍,并造册上报理藩院。会盟时,按惯例,清廷所遣钦差大臣与理藩院司员组成的官员,分别前往各盟的会盟地点,会同盟长验审盟事。盟内各札萨克王公、台吉及属下官员,率领有关人员,务必及时集于会盟地点,违者受罚。1751年(乾隆十六年),停止派遣钦差大臣赴盟验审,各札萨克按期会盟,将所办事宜上报理藩院。
1674年(康熙十三年)又规定,每年春季,内外札萨克各盟在指定地点会盟,检阅各札萨克兵丁的军事、器械及操演情况。内札萨克各旗在原定会盟地点会集,由盟长检阅;外札萨克喀尔喀四部兵丁受验,也有固定地点,由乌里雅苏台驻班副将军、参赞分别前往固定地点查验军容器械。外札萨克杜尔伯特两翼、新土尔扈特、和硕特兵丁,由科布多参赞大臣查验。
第3个回答  2012-06-13
理藩院是清朝统治蒙古、回部及西藏等少数民族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4个回答  2017-08-29
蒙古地区设绥远将军、呼伦贝尔副都统、察哈尔都统、热河都统、定边左副将军、科布多参赞大臣、库伦Z1办事大臣。蒙古八旗仿满洲旗制驻扎北部边疆。此外,蒙古各部另轮流派“备操兵”,自带口粮、马匹、火药、铅丸,前往乌里雅苏台常驻训练,每期四年,受定边将军调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