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因为员工在早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以上没有签订合同),被视为无限期劳动合同,但是现在公司被并购了,新股东需签订劳动合同,该如何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可以增加公司规定,不签合同者做自动解除雇佣关系吗?有什么依据可以避免公司和员工产生矛盾?协调好公司和员工的问题?或是帮助公司和员工签订正常的劳动合同?约束员工借无限期劳动合同的保障,肆意在公司想做就做,不想做就休息……头痛啊!!!
劳动合同公司愿意按入职时间来签订合同,但需签订合同终止时间。以免考核不通过的员工借,工作年限长,借机向公司追讨赔偿(如按入职时间来算可能要赔入职4年,也就是4个月的工资)不好意思是在深圳的

  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单位的义务,如果不签将来发生什么争议,单位很难免责。

  第一,企业应当在什么时间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要求,也就是说,一个员工到一个企业工作后,自其到岗之日起,企业应当至迟在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在这里,还有两个小问题,其一,岗前培训算不算用工,岗前培训期间是否要计算到一个月的期限内,回答是肯定的,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也是在完成企业安排的工作任务,是在为工作作准备,企业这个时候不但应当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还应当向员工支付工资。其二,可不可以提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个回答也是肯定的,企业可以在员工到岗前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无论企业何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都自员工到岗之日起建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也自此时生效。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员工实际未到岗位上班,企业并不因此承担相应的用工后果,反而可以向员工主张其未按合同约定到岗上班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说了这么多,总结起来,只要企业在员工到岗之日起满一个月之日以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二,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该包括什么内容。劳动合同是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但作为一类特殊的合同,劳动合同包含一些法律规定的必备内容。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几项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除了以上必备的条款外,企业和员工还可以自主的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些内容,比如规章制度的种类、名称、范围及规章制度的效力,调整工作岗位、专项培训、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等内定。但是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那就是违约金的问题。以前的《劳动法》未对此问题作出规定,一般认为都属于双方可以约定的范围,但《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在除企业对员工进行专项培训时约定或者企业与员工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外,均不得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这一变化的最大表现就是,员工自己辞职或者自动离职时,企业不能再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员工主动离职的困难。但如果员工未按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程序离职,即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企业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因员工违法离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三,要不要与职工签订长期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很多企业喜欢和员工签订短期的劳动合同,一般都签订一年期,甚至半年的,其实签订这样的劳动合同,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是弊大于利的。签短期劳动合同最大的好处就是自由度高,企业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及员工工作能力,尽快淘汰那些不适合的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相对好控制。但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同样面临较大的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其一,用工不稳定,员工流动较大,难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对于一个企业来说,熟练而又称职的员工无疑能够创造最大的价值,但如果企业中存在大量的短期用工,就会造成生产管理队伍的流动性过大,企业就像一个培训学校,你总在培训新员工,却无法使用熟练的工人。其二,不利于考察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太短,在某些岗位,甚至还不足以确定员工是否适应岗位要求,是否能够创造最大价值,劳动合同就到期了,这个时候,企业是否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就会陷入两难,又怕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又怕人才流失。其三,非常容易满足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连续与同一职工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这样规定的原因就是为了鼓励劳动合同长期化,尽量减少短期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为例,在一名员工工作两年后,尚不能确定是否能在此岗位创造最大价值,或者其工作刚刚走上正轨的时候,企业就得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企业会相当被动。结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企业如果能够在初次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期限延长至3至5年就较为适宜,这样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基本可以完成对员工的全面考察,是否续订,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均可以从容决定。很多企业怕与职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主要因为解除、终止不自由,但实际上,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已经较为宽松,且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均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标准一致,所以企业完全没有必要对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心存芥蒂。此外,很多企业对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有很大的恐惧。但事实却并不需要这样,无固定期限解除条件与固定期限完全一致,并且企业也可以与职工约定考核条件,员工达不到考核条件时,企业也可以根据约定,解除与员的劳动合同。另外一点,对于那边可以为企业创造相当的价值的员工,企业及时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稳定军心有极大的好处。
  第四,试用期可不可以单独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这个回答是否定的,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原劳动部及四川省、成都市的规定,如果企业单独与职工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那么这样的合同会被视为是正式的劳动合同,企业解除、终止该试用期劳动合同,同样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且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也会被视为是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说,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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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19

(1)劳动合同的类型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分为三类:①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间,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②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③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即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2)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务合同内容具有任意性的特点。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3)劳动合同必须约定的事项

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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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2-06-12
你理解劳动合同法有偏差了。超过一年不签定合同的,视为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无固定期限不等于无限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不等于公司就没有管理的权利了,还是可以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等在内的处罚的。所以个人认为,你现在的问题不是补不补签劳动合同,而是针对确实拒不遵守劳动纪律的员工,收集证据,证明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纪律,比如说无故旷工等,然后直接出具处罚通知,解除其劳动关系。当然了,建议你以后还是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来办事,避免类似困境。追问

如果员工不能按照公司正常工作安排,完成工作内容,如何收集证据?需要怎样证据证明才有效?可以举几个例子吗?

第3个回答  2019-02-19

(1)劳动合同的类型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分为三类:①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间,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②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③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即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2)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务合同内容具有任意性的特点。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3)劳动合同必须约定的事项

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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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8
1、根据《劳动合同法》34条的规定,单位合并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也就是说单位与该员工之间存在的应该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不能解除,就是不能按合同期满解除,如果有严重违纪、不胜任工作等,符合《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规定的,一样可以解除合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