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5-07-22
第二十条 矿山必须按照规定项目对准备接尘作业的工人进行就业健康检查,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对矽肺病人进行定期复查。对就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接尘禁忌症者不得从事接尘作业。定期健康检查和复查的受检率必须在90%以上,检查时间规定如下:
一、矽肺观察对象和各期病患每年检查一次,合并活动性结核的每半年或一个疗程后检查一次。
二、井下接尘工人及井上破碎工人每二年检查一次。
三、井上其它接尘工人及井下管理技术干部每三年检查一次。
四、对接尘超过当时矽肺最短发病工龄者,脱尘后每四年检查一次,连检三次无症状者改为不定期,再检时间由矿职防部门确定。
五、接尘人员健康检查的首检时间,井下工与井上破碎工为满四年,其它为满五年。
第二十一条 对接触毒物人员,一般每二年检查一次,如职工自觉症状明显或设备发生跑、冒、漏时,可随时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人员,受照范围接近年最大允许剂量当量者,每年检查一次,低于十分之三者,每两年检查一次,其它职业危害,矿山可据情况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 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健康检查工作由职工医院职防部门或卫生所职防专(兼)职人员提出名单,同受检人员的管理单位一起组织实行检查,对于外地还乡休养的矽肺病人由职防部门负责委托当地医院就近检查、诊断。
第二十四条 对已确诊的各期矽肺病人均应立即调离接尘岗位,实行治疗或疗养。对肺功能明显障碍者,实行住院治疗或疗养。对可疑矽肺人员,原则上也应作脱尘安排,时间可从宽。
第二十五条 对于职业性中毒及其它职业病患者都要积极开展治疗工作。除中毒患者医疗终结时恢复正常外,其它确定为职业病患者均应脱离原职业性危害,适当照顾安排工作或休养,凡医疗终结确诊为残废或医治无效死亡时,均应按因工处理,残废状况的确定和变更,由残废审查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必须保证职业病患者正当的医疗用药和药费开支。同时也要建立和健全医疗制度。严格审批手续,违章者费用自理。
第二十七条 矽肺疗养院归矿职工医院领导,疗养办法由矿山自定,疗养院应重点收治矽肺合并结核和有其它严重合并症者,要保证疗养人员的伙食标准,组织好他们的娱乐活动。对无疗养院和尚无条件安排疗养的人员,可建立家庭病床,由职防部门派医生分段定期巡回医疗和进行保健指导。
第二十八条 凡在医院、疗养院(所)住院医疗的职业病人均享受伙食补助待遇,目前暂定为国家公出补助费的50%,住院人员另应交补助费的一半,由疗养院统一安排伙食。对安排家庭疗养的病患补助费根据疗养规定时间按住院人员的80%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