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统治者管人的,民主是人民自主决定行事的意思(自己的浅显理解)。所以民主常常是和自由放在一起。但
上管下和下自决甚至下决上不能不发生关系。
区别:一是存在方式上,一个是规范,一个是实际的政治模式;二是目的性上,前者不一定以个人权利自由为根本目的,而后者必定是以个人权力自由为最终目的;三是功能上,前者有时仅是新政权象征或政治统治的工具,而后者必定是限制政府公权力。
联系:一是宪法是宪政的根据,二者具有目的、
价值取向和内容的一致性;二是宪政是宪法实践的结果,宪政是实现了的宪法;三是宪政的发展往往引起宪法的变迁。
法关系的内容,是指宪法主体的宪法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
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
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同样,宪法关系的内容也表现为宪法关系各主体之间针对某一特定客体,根据宪法规范而确立的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其核心是根据宪法而形成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宪法关系在主体地位、运作规律上的特殊性,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又以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实质内容。
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针对公民基本的权利和义务而言的,与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相比,它具有根本性,是实现其他职权和义务的前提。公民在宪法上的权利突出地表现为所有公民都有相同的法律地位,都有针对其他一切主体的权利能力。这同时也意味着所有其他主体,包括国家机关都有义务尊重并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
宪法上的职权和职责主要是针对国家和国家机关而言的,与其他法律关系中的职权和职责相比,它也具有根本性,体现整个国家的
政治体制结构,不同的政治体制结构在宪法上表现出国家机关之间的不同关系。由于国家机关的权力并不是固有的,从根源上讲都是人民的赋予的,权力本身属于人民,国家机关只是在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而已。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的基本的职权和职责,其他法律对国家机关的规定则是 根据宪法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