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演讲:儒家思想、宪法变迁与民营企业的发展

求助啊

中国近代的“宪法”一词就是从日本引进的。而日本19世纪后期兴起的自由民权运动,则给了中国人一个不同于西方的、国家主义的新视角。中国的立宪之路更与甲午战争、日俄战争两次战争经验密切相关。人们从日本立宪而强大的事实中受到教益,产生了立宪的愿望,促成了20世纪初第一部宪法的出台。所以,日本很大程度上可以算作中国立宪之路的导师。 中国宪法序言第七段这样写到:“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我想试着从中寻找中国宪法发展之轨迹。一 首先,我想简单回顾一下新中国成立之前宪法的发展历程。 中国的文化本是偏重国家主义、主张一切和谐共存的。在近代,中国遭遇了严重的民族危机,国家的存亡与富强成为最高的价值诉求。宪政思想随着列强的坚船利炮输入中国,乃是不幸的现实。在对传统的热爱和对思想启蒙的渴望的矛盾中,国人逐渐觉悟出宪政的必要性:宪政是挽救民族危亡,实现民族振兴的一剂良药。 在这样的时代语境下,忽略了个人与国家利益上的不一致,预设了国家利益的优先性,并促使中国选择了以富强为最高价值法则的,民族国家本位的,共和主义宪政模式。因此,国家利益代表者的统治就是合法的,民众对于增加国家利益以增加自身利益的关心,远远超过了对统治者如何统治的关心。宪法是作为推进社会进程的工具而被设计出来的。救亡图强的诉求使得强大的政府成为必要,这恰与宪政所秉持的限权态度南辕北辙。正如张千帆教授所言,“国家主义情结是中国立宪最主要的动力,也是历次立宪运动最根本的局限性”。 由于宪法的产生和实施缺乏相应的条件,从1908年历史上首次规范君权并提及公民权利的《钦定宪法大纲》开始,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中国的宪法、临时宪法以及宪法草案就有十几部,宪法成为各派政治力量宣示统治“合法性”的“名器”,宪法文件虽层出不穷,宪政理念却难以落实。 二 宪政以稳定的政局为寄托,新中国的成立带来了宪法发展的契机。然而,民族气质、历史逻辑以及意识形态,使得宪政仍旧不是一条朝发夕至的坦途。 (一)宪法的发展历程 1949年9月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多部组织法,构建了立国的宪法基础。 从中国1954 年制定第一部宪法开始,先后经历了 1975,1978,1982 年三次全局性的改动,而七八宪法分别于1979 、1980 年经过修正,现行的八二宪法也经历了1988 、1993 年、1999 以及 2004 年的修正。主要宪法文件如下: 1、1954年宪法。 共同纲领虽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其规定却不符合共产党的政治、经济目标。在政权性质上,是一个由各方面人士参加的统一战线政权。没有民选建立的政权机关,由政治协商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这是由建国初期政治力量对比、经济条件和思想观念等因素决定的。 在各种条件具备后,第一届全国人大最终于1954年9月召开,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正式宪法。该宪法吸收了苏联36年宪法和中国立宪史的经验,以及一些世界宪法惯例,带有明确的社会主义色彩和过渡性。规定了人民民主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司法独立原则,专设“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一章,赋予人民更为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五四宪法没有突出宪法的法律属性,强调宪法为政治服务。在制度理念的建构上则忽略了国家权力、公民权利不一致的一面;且未对政治权力的运行加以明确界定和限制。 这部宪法几乎没有发挥作用。正在发生的社会变革使其规定形同虚设,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它事实上失去了“合法性”。 2、1975年宪法。1970年以后,修宪问题便被提出。社会上反对文革的思潮日渐壮大,为固化文革形态,第二部宪法于1975年通过。这是一部无视宪法基本原则的文本,是对54年宪法的反动。它是阶级斗争为纲思维的产物,贯彻了权力至上、集中等理念,人民权利受到漠视,国家机构设置混乱,篇幅也仅有30条。 3、1978年宪法。1976年,文革结束,人们普遍认识到法制建设的重要以及75年宪法的荒唐,于是匆忙通过了第三部宪法,宣示文革结束,适应新的形式。这部宪法虽规定发扬民主,增加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但是进步不大,无法澄清一些重大理论是非,残留了一些“文革”的精神和制度,仍是一部过渡性的宪法。 因此,这部宪法一出台便与时代不甚合拍,随即对它进行了两次修改。1979年的修改有:取消革命委员会,恢复政府;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县以下人民代表实行直选;扩大人大权力等。1980年则删除了对所谓“四大自由”的规定。 4、1982年宪法。即现行中国宪法,是以1980年前后的思想解放运动、改革开放为历史背景制定的,是四部宪法中较好的一部,体现了是对54宪法的回归。规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保障和扩大公民基本权利,改进国家机构,促进民主化。 其最大问题在于对经济体制的规定过于详细、僵硬,于是不得不进行多次修改,如: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私营经济法律地位的确立与提高,以及所有制与分配制度的多元化。究其原因,除了受马克思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论断的影响外,可能还是“富强”的目标造成了对经济问题的特殊重视。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核心是经济建设,其合法性主要就建立在实现经济权利、谋求民生幸福的基础上。而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作为发展的原则,更不难看出对于富强的强烈诉求。 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确实是政府全能化和权力高度集中的经济根源。20多年的经济改革使中国向市场经济转变,这是实现政府权力有限原则的经济基础,成为宪政的新起点。 古人曾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经济发展提高了综合国力,改善了生活水平。在这个过程中,大量法律从无到有,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与国家相抗衡的市民社会逐渐形成,对于国家与公民关系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这些变化也促成了宪法的发展。 1999年修宪增加了法治国家的内容。而意义最重大的转变则体现在2004年的第四次修宪中,如:单独提出政治文明作为目标,尊重和保障人权,承认公民的财产权,为土地征收征用规定严格的条件等等。 一方面,中国宪法的变迁是意识形态逐渐淡化,对宪政的探索渐趋理性,着眼点由斗争到建设,由富强而民主,由民主而文明,在不断加深对自身认识的同时追求对宪政精神理解的过程,从强调文明发展的特殊性到体现更多普世价值的转变过程。 另一方面,不足60年间中国已通过正式宪法4部,宪法修正案31条,共有10次立宪、修宪行为。这在一个统一稳定的大国中是罕见的。究其原因,其一,作为迅速发展的国家,中国的经济水平和法制意识都在不断进步,宪法需要不断修正以符合更高的理性,保持与社会现实的一致性;其二,宪法中包含了大量的经济制度和政策性规定,工具主义理念与政治导向色彩过于浓厚。频繁修宪会损害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这一点深为宪法学人所诟病与忧虑。日本宪法则以其稳定而著称,几十年来以不变应万变的经验,非常值得中国学习与借鉴。 (二)宪法的结构与内容 1、序言。序言涉及了历史回顾以及若干重要政策,是历次修宪时争论最热烈、改动最频繁的部分。 甚至序言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的问题至今仍无定论,意见至少有:有效,无效,规范性部分有效、历史叙述部分无效三种。 现行宪法序言明确宣告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正文。正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总纲,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实行民族平等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 现行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提前至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监督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以及对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宪法不同,中国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义务,历部宪法公民义务均在5项以上,现行宪法则中有13项。 第三章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职权与组织形式。第四章规定了国旗、国徽、首都。 现行宪法存在不少不足,如:政治性、政策性规定过多,致使宪法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人权宣示和保障缺位,致使公民权利易受侵犯;对国家权力边界的限定不够明确,致使权力控制的乏力等等。而最大的不足则在于,为效力问题所困扰,虽然名义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却缺乏保障机制,始终与社会法律实践相互脱节。 中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由后者解释宪法。实际上,两者都没有时间、精力来审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也违反了“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案件法官”的自然公正原则。此外,审查程序缺乏,提出审查的主体也不够明确。人大常委会至今也没有启动一次审查程序,使得宪法在很大程度上被束之高阁。由于现实案件的推动,违宪审查制度才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而中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最大障碍在于观念和制度层面,即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能否对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进行外在监督的问题。 最高法院以前的一些批复似乎也表达了法院不能适用宪法的观点。直到2001年的“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最高法院在批复中援引了宪法所规定的受教育权,才使人们看到了宪法司法化的曙光。 此外,中国虽然是单一制国家,但在某些方面体现出和联邦制国家类似的特点。一国两制多法域格局的形成,为宪法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课题。在1999年初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居港权”案件的判决书中,基本法被多次引用,对宪法在内地的适用有一定的示范作用。香港法院对审查人大立法的职权所做出的宣示,也引发了巨大争论。由于港澳各属不同的法系,各法系又都有自己的司法传统,对宪法和基本法可能产生不同的理解,由此产生的法律冲突和融合,可能会成为中央和地方关系法律化的推动力量。 中国宪法在不断进步,但由于多种原因,在现实生活中民主、法治、人权保障方面都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不断变革的社会要求价值观的更新、执政方式的改进、对政府权力的有效监督、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这些正成为宪法发展的动力与方向。 宪政秩序之所以获得现代文明体系的普遍接受和广泛实践,就在于其对人类尊严的尊重和文明发展的理解。而这种尊重和理解必须在社会发展进程中逐渐获得与社会生活相适应的制度变革逻辑。既不能无视不同文化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及互补,也不能忽视文化差异所带来的宪法制度的差异及其自身发展的内在特殊性。我们正是遵循这一路径来解读中国宪法变迁所包含着的宪政秩序的发展方向的。 在中国,民主、文明与富强,限制政府权力与社会变革所需的强大政府,宪法至上与执政党的领导,宪政的普世价值与国家民族的特殊需求之间的复杂关系,使得中国的宪政之路变得特殊、崎岖而漫长。 卢梭曾言到:一切良好制度的普遍目的,在各国都应按照当地形势和居民性格的对比关系而加以修改,确定一种特殊的制度体系,它尽管本身或许并不是最好的,然而对于推行它的国家来说则应该是最好的。 历史与传统是不可轻易斩断与抛弃的。宪法学的使命或许就在于在深刻理解其他国家先进经验的同时,更加深刻地理解自己,以寻找到并建构起最适合的制度体系。作为宪法学人,我也会为此而不遗余力!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12-27
湖大的吧。。。。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