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使用资本对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来衡量,该比率不应低8%。《巴塞尔协议》中允许商业银行发行一定比例的长期附属资本债券,可作为附属性资本。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尚未使用这一工具(2003年后次级债已成为中国的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的重要手段)。使用这种工具无疑是提高资本充足率可供选择的一项措施,但不可能单靠这一工具弥补资本缺口。
如果资本不足,首先应由原有的股东考虑向其注资。另一种选择,是停止商业银行资产过速膨胀的局面,甚至让商业银行主动收缩战线,缩减资产,从而让资本充足率的分母减下来以便达到8%的标准。
商业银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包括:
1、商业银行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2、商业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3、商业银行与其全资子公司共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资本充足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