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答案:关于公司延长试用期的问题,还望好心人帮帮忙。

本人于4月5号入职,签的3年劳动合同,按合同上写的7月5号满试用期(这期间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到现在8月3号了,公司才通知我要延长试用期一个月,请问这样合法吗?能得到补偿吗?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所以用人单位单方的决定、通知或通过规章制度等形式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的内容应当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试用期违法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像你这种情况,已经延长一个月试用期了,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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