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利润的纳税调整

如题所述

企业会计利润的纳税调整,一般都在次年的汇算清缴时,如果对企业的纳税调整项目(调增、调减)是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的差异所引起的,那么这种情况下的调整是不必要做任何会计账务调整的;如:(1)业务招待费,它的最高限额不能超过销售收入0.5%,在不超过最高限额的情况下,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算为税前可抵费用,40%做应纳所得税所得额调增;(2)又如企业在年度内取得国库劵利息收入5万元,应国库劵利息收入是免税的,因此,在汇算清缴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又需做纳税调减。综上所述: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会计利润+应纳所得税所得额调增-应纳所得税所得额调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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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27
一、会计利润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关系是: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二、解释
1、会计利润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利润,两者在认定标准上有些区别,所以不一定相等。需要在企业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才能计算出所得税应税利润(应纳税所得额)
2、式中的“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要包括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中,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 , 以及企业已计人当期损失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 如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等) 。
3、式中的“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的弥补的亏损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前五年内未弥补亏损和国债利息收入等。
4、所得税法规定几项税前扣除费用的标准列举如下(并非全部):超出部分要调增,未超过的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 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的部分,准予扣除。
(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7-17
没有问题补充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