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昆山仁宝电子厂上班的,2012.6.6号上班的,工资卡也发了,到22号有急事,需要辞职了回老家,一切手续都办好了,本来是10号发工资,可是我工资卡没钱,我打电话问他们,他说现在工厂里还有我的资料,我还在职!需要我过去工厂里,在说详细,(我估计 意思就是说,需要再签一份辞职单等等麻烦)天哪,我辞职单都已经交了啊!怎么还会有我的资料呢?
投诉需要什么资料呢?当初辞职单一式两份,可是我的那一份我丢了,我现在有“仁宝工作服一件”可以当作证据吗?我明天过去,最好把上班的加班单,拿过来一份,上面有我的名字和加班记录,还有每天上班的刷卡记录等等...
我如果跟它打官司,法庭费用等等一切费用,谁来拿?是谁输了谁拿吗?
我自己单方面的费用我知道是我自己拿(律师费、车费、等等...)
麻烦你了
不用提早三十天,可以马上走人的,而且也是批准的, 离职手续有,但是丢了。
工作服不能算证据吗?他们既然说还有我资料,那肯定有厂牌,我到时候过去,拿厂牌,然后投诉,这样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