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个“预算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1、财政按照单位年初预算或者追加预算,通过国库拨付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已经列作财政的一般预算支出,其结余是不需要再上缴财政的。2、单位代收的应该上缴国库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无主财物变价收入等,要在收到时直接缴入国库,分录可以直接借记和贷记“应缴预算款”科目,或者,先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缴预算款”科目,上缴时做相反的分录。
预算外资金管理,按照旧的体制,一般实行直接上缴、结余上缴、定额上缴等收入上缴方式。结余上缴方式下,事业单位收到时直接记入“事业收入”科目,即借记“银行存款”或者“现金”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借记“事业收入”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上缴财政专户时,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按照财政部财预[2010]88号《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不含教育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所以,除教育收费以外的所有非税收入,单位在收到时都应该上缴国库,而不是过去的区分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分别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单位都要通过“应缴预算款”科目核算,而不是过去的区分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分别通过“应缴预算款”科目和“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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