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说明权责发生制基础的要求,并举例说明权责发生制在会计中的应用

如题所述

权责发生制指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它解决收入和费用何时予以确认及确认多少的问题。

举例如下:
我公司本月发生了一笔销售业务,销售收入为20万,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还未收到对方款项。
借:应收账款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锐 34000

本例中虽然没有收到款项,但从权责发生制上来说,已经达到了收入实现确认条件。
如果实行收付实现制的话,本例则不能确认收入。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9-09
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指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权责发生制是相对于收付实现制而言的。
一般企业和具有企业性质的事业单位采用权责发生制,但随着会计改革的不断深入,机关和事业单位也向权责发生制方向改革和靠拢。
权责发生制的在企业会计中,是必需遵守的原则。象预提费用的计提,应交税费的计提,各种准备金的预提和计算全体现了权责发生制。举个例子说明,如本月销售商品100万元,对方交付了10万元定金,商品忆发运到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百分之十七销项税),用支票代付运杂费12000元。合同规定商品发出后,采取托收承付方式付款。
借:银行存款 100000元
借:应收账款 ---某公司 1082000元(100万加17万增值税加1.2万代垫运费减对方预付的定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元
贷:银行存款 12000元
再如某企业于1月1日向银行借100万用于企业经营,银行借款年利率为1.2分。每个月都要预提借款利息,合同规定一年一付利息,在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1000000元,贷记长期借款1000000元。一月31日计提利息10000元,做会计分录借记财务费用10000元,贷记应付利息10000元,每个月都要这样计提利息,而实际上企业只在十二月份才付全年的利息12万元,这就是当月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也要做当月的支出。如果采用收付实现制就只是在12月份付款时再做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