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入库产成品并且已销售,同时结转销售成本,但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未取得发票,所得税前是否纳税调整

如题所述

不需要。

税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原则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中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实务中税务较多运用的原则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票已到达的或能提供能充分证明暂估入账真实性的其他原始凭证如合同等就不必做纳税调整,否则应做纳税调整,以防止企业滥用暂估入账。

扩展资料:

对于上月暂估入库并已销售商品的销售成本,从理论上应当进行调整,但是,由于企业购销活动的经常性和大量性,从会计的重要性原则出发,出于简化会计核算的考虑,对于暂估成本的发出成本,不予单独进行调整,而是随库存商品今后的收发业务自行消化。

这也就是企业会计制度强调的暂估入库成本时应当合理估计的原因之一。因此,在计算当月发出库存商品成本时,应当仍然按照规定的方法正常计算确定发出成本。由于月初红字冲回入库,并且取得发票正式入帐,两者相抵,余额为暂估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

所以,该差额实际上应当由本月发出和月末结存的库存商品承担了。但是,如果本月同类商品,既无月初结存,又无购销业务发生的,或者企业是使用个别计价法计算存货的发出成本的,或者暂估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巨大的话。

则该暂估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包括及其连带影响的其他存货成本),应当调整并转入销售成本。编制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等

贷:库存商品 等

如果暂估成本大于实际成本的,应当以红字编制上述分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暂估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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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7-1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所以要进行纳税调整。追问

怎样纳税调整?2010年实际发生,2011年7月取得票,是否是2010年调增?2011年调减?

追答

个人认为:填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40行其他里面,会计帐不动。

追问

我知道企业账不做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这两年是否做调整处理,因为上年已报税务

追答

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目前我还未看到具体操作规程),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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