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理论的发展方向主要有哪几个

如题所述

社会契约论的提出和发展,与诸多哲学家、政治家有着密切的联系。其中最主要的三位为霍
布斯、洛克和卢梭三位学者。他们的学说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对自然状态的认定、主权者产生的经过、民意表达方式等方面。但总体来说,三个学说一脉相承,其基本逻辑在霍布斯的学说中已经奠定。
  1、社会契约论的第一个提出者是英国政治家、思想家,哲学家霍布斯,其阐述社会契约理论的主要代表著作是《利维坦》。霍布斯出生在1588年,同一年英国与西班牙无敌舰队的海战爆发,两国人民都陷入深深的恐惧中,霍布斯自己也曾说到:“我和恐惧时孪生兄弟。”在这样环境成长的霍布斯对生活充满着不安全感,同时也对强有力的统治者(他笔下的巨大怪物利维坦)充满期待,这种心态也影响了他的政治理论。霍布斯眼中的自然状态,是一个充满血腥和战争的动乱状态,人们的生命、财产、自由时时受到威胁,也即著名的“霍布斯丛林”。此时,为了生存和稳定,人民决定放弃管理自己的权利,将这种权力赋予强大的主权者,并承认主权者的一切行为。在主权者的主持下,社会和国家就产生了,而这种主权者,则带有一些专制的意味。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社会契约——政治国家,这样的逻辑顺序,为后来的学说所继承,也是社会契约理论的基本脉络。
  2、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与霍布斯有着较大的差异。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状态,人民可以自由处置其人身和财产,但是这种自然状态会受到战争或其他人侵害的威胁,自由和平等虽然存在但却缺乏保障。于是自然状态中的人“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的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但是他指出,这种契约的签订必须以个人的“同意”为前提,正如他在《政府论》中所阐述的,“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与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
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办法,是同其它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也即是说,洛克将社会和国家区别开来,指出社会的独立性。他不像霍布斯那样,认为社会产生的前提是要有一个强有力的主权者,而是强调强调“同意”,强调“有限政府”,为人民在逻辑上保留了人民的“自然权利”和对政府的抵抗权。洛克的思想极力有效的驳斥了君权神授主张,其思想深刻的影响了西方政治家,为美国等国家的三权分立政体奠定了思想基础。
  3、卢梭对于人类“自然状态”的认识主要反映在他的著作《论社会不平等的起源》中。在他看来,真正的自然状态下,人们在丛林里健康、自由而平等的生活着,但是随着文明不知不觉发生以后,自然状态的美好日益遭到破坏。卢梭同时承认美好的“自然状态”已经不可能通过从文明社会的简单后退实现,而必须重新设计社会社会制度。此时,人们签订社会契
约,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即他在《社会契约论》中所论述的“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他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是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公民服从自己为自己指定的法律,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与洛克一样,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和认可。卢梭认为,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意”所控制的,这种“公意”并非所有人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所有公民作为一个共同体的最高意志。虽然他没有定义如何达成这个目标,但他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意”。与霍布斯和洛克不同的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更关注的是对现实社会制度的整体性改造,这一改造的规范起点就是社会契约,而改造的对象也许可能就是霍布斯或洛克版本的社会契约所要达到的文明社会。可是,卢梭的“公意”判断方法缺乏可实践性,而且他的制度设计也仅适合于小国寡民的社会中,充满着幻想色彩,但他对社会契约论的论述,对“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的呼吁,为自由民主制度的设计起着重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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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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