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后,原法人还需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法人自然人连带保证合同的连带责任吗

a公司全体股东将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同一个自然人(新法人),公司名称不变,股东变为新法人一人,并约定原公司银行贷款相抵等额股份转让金,新公司法人负责偿还银行贷款。但没有变更银行贷款手续。新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到期贷款,原法人还需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法人自然人连带保证合同的连带责任吗

上述问题中需要明确,这只是涉及股份的转让,公司主体并未注销,也未成立新公司,只是股东的变化,那么对银行来说,借款热主体是没有变化的(你内部股份所有人变化与银行无关),他手中的借款合同也不会由于借款人股东的变化而失效,保证人当然也同样要履行保证责任。

以上案例中,混淆了法人主体与法人代表的关系,法人是指公司 法人代表是指代表公司对外经营的一个代表,不是一个概念。法人代表换了不影响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我觉得说到这已经很清楚了 不赘述。
可能原法人代表会觉得有些冤枉,我已经不是法人代表了为什么还要承担责任?这是你个人的问题,应该在转让股份期间和新的股东谈妥,并与银行协商可否办理补充协议,变更个人担保。但这也是需要银行同意的,如果你身价百万,换一个身价10万的,可能银行也不会同意。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9-19
1、借款主体是A公司,无论怎么变,还款主体都是A公司,除非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还款主体。简单说,中国的公司金融借贷,只认公章不认人。
2、自然人签署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在没有签约双方共同签署终止协议或补充协议情况下,依然与借款合同挂钩,并且被赋予了独立的执行效力。简单说,个人连带保证责任没被银行书面同意撤销之前,这保证人依然为原借款负责,而且银行拿着借款合同、自然人保证合同、其他保证合同或者抵质押合同,爱追索谁都行,因为这两者、或者几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是共同的、平衡的、同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