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规定要收到票才能付款,而一家供应商规定要收到款才能开票。
到底谁是对的?
那以下回答对吗?
1.客户财务要见票才付款,这是合法的求,因为有了发票才能保护公司的权益;厂商规定见款才能开票,这是不合法的,如果这样做就是损害了自己的权益。
2.如果你公司在交易中扮演主导地位你可以见款才能开票,如果你公司在交易中扮演被动地位你只能开出17%的增值税票再收货款
3.其实在实际操作中,其本上是先开发票给对方,对方才能付款.
按照交易的程序来说,是需要先付款,再取货与开票的。
1、关于收款与开票,应属于《税收程序法》中的《发票管理法》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其中并没有必须先收到款项再开票的规定。
2、虽然没有规定说公司必须先收到款项再开票,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却规定了: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扩展资料:
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作用:
(1)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商事凭证,由于实行凭发票购进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因此也是完税凭证,起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的作用。
(2) —种货物从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的各个环节可以用增值税专发票连接起来,依据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每个环节征税,每个环节扣税。
让税款从上一个经营环节传递到下一个经营环节,一直到把商品或劳务供应给最终消费者,这样,各环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纳税额之和,就是该商品或劳务的整体税负。因此,体现了增值税普遍征收和公平税负的特征。
一般情况下,企业刚开始领用的发票数量是25张,若不够用,可申请增量或增版。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