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一个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们的厂是A公司专做机械,劳动合同是写A公司的,后来老细另开了新的B公司专做胶水,工作上除了A公司的还要肩负B公司工作,请问这是违反劳动法的吗? 在这种情况下,我因为不满而选择自动离职5天,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只发一半工资,算不算违法,我能得到应发的工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