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被拘留三十天或者37天后放人了???

如题所述

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

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期满即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对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合并执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0天。

如果37天还没有释放,一般就转为逮捕,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拘留的程序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再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拘留手续。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然后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的,执行人员应在拘留证上注明。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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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4-16
无罪就会释放。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9

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可见,如果在法定期限内释放,没有本质上的差别。但如果37天还没有释放,一般就转为逮捕,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第3个回答  2012-04-16
是不是接到威胁电话,那都是诈骗人。直接打110报警。
第4个回答  2012-04-16
●刑事拘留的条件
  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若遇有紧急情况,是可对现行犯,即正在实行犯罪行为的人,和重大嫌疑分子采取刑事拘留这一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按法律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执法机关可以对其先行刑事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实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港人李先生只要具备以上任何一种情况,都可以被拘留。
●刑事拘留的程序
  侦查机关在执行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证由公安局长可检察长签发。侦查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询问,不应拘留时应立即释放。但在实践中,很多时在询问后亦会继续拘留,或是给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有条件的情况下释放。
  拘留的期限,一般是3天,最长为30天,到时公安机关必须向检察院提请逮捕;如不够逮捕条件的话,应立即放人。
  在香港,警察局要在48小时内提出起诉,否则签保或放人。但由于内地现时并无类似的制度,公安因而可以在拘留后而暂不起诉。
●通知家属的责任
  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应把拘留的原因和所在地,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或所在单位。如家属在香港,则须知会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但在实践当中,公安机关往往是通过被拘留在内地的亲友告在港家属。
  由于“有碍侦查”此理由十分抽象,往往便被某些公安人员机关作为借口而不通知当事人的家属。笔者以前就曾遇过一件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件,嫌疑分子的家属3个月都未收到任何通知。
  由于李先生被拘留的时间已经过了好几天,说是逮捕又似乎言之过早,估计李先生被刑事拘留的机会较高。李太现时唯一的办法是委托律师向公安机关查询,及要求会见正在被子关押的李先生。
逮捕
  在中国内地,刑事拘留和逮捕是刑事诉讼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公安机关可以随时拘留有犯罪嫌疑的人,但逮捕则需要证据证明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时方可进行。因此公安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并不代表可以实时逮捕。没有遭受拘留的人,但若有犯罪事实左证,亦可被公安机关逮捕。
●逮捕的背后意义
  刑事拘留的拘留证一般都是由侦查机关的负责人,如公安局长、检察长签发,但逮捕证必须由检察院批发。由于有了在拘留30天内,侦查机关(包括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必须向检察院的审批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法定要求,因此,逮捕实际上是对侦查机关的拘留行动造成一种监督及制约。起码在30天后,侦查机关必须向另外一个部门交待。
  在实践中,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的嫌疑人最后不一定会被指控,但被逮捕的嫌疑人最后被控犯罪的比例是相当高的。
●申请逮捕的时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有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天以内,将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查批准。对一些较为重大、复杂或者有争议性的案件,法律允许提请逮捕的时限延长最多不过4天,即7天之内检察院便须作出逮捕的决定。
  若分别将提请逮捕及检察院的考虑最长时限加上后,嫌疑人由拘留之日起至正式被逮捕为止,最长可以被侦查机关拘留37天。
●逮捕的先决条件
  至于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逮捕,只可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若嫌疑人如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的即应当逮捕:
1.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如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不关押措施,将会有逃跑、毁灭证据、威胁、报复证人、可能重新犯罪的危险性存在。
●执行逮捕的形式
  逮捕令由检察院批发,逮捕行动大部分由公安机关执行。如逮捕人犯逃外,公安机关可通过信函、互联网或电话的形式通知外省公安机关协助抓捕,必要时公安机关亦可自行而无须经过检察院签发通辑令;视乎需要,通辑令可以适用全省甚至全国。通辑后,任何人均有权将被通辑者扭送公安机关。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期间被拘留的地点一般都在看守所,如果经查证无犯罪事实后便应当释放。
由于李太仍未见到李先生,因此很难确定李先生是否证据确凿已被捕,李太最好还是与律师商议后再作决定。
两规、两指
  在报纸上读者经常看到某高官因涉嫌贪污、受贿,已被有关部门“两规”了。究竟“两规”是什么?与拘留、逮捕有什么不同之处?
  根据现时中国的制度,共产党员在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即为公务员,没有在行政机关任职的,则不属公务员行列,只是党员身份。
  "两规”亦称“双规”,是指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纪委”,对违反党纪的共产党员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就是要求违纪的党员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就是要求违纪的党员在规定的时间,到规定的地点接受调查。
 “两指”亦称“双指”,是指内地负责公务员操守审查的监察局,对违反纪律的政府工作公务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
  由于现在党的纪委与政府的监察机构已经合署办公,所以很多时两规、现金指都会混为一谈。
任何人在两规、两指后,如果经查证有犯罪事实,则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由检察院侦查、起诉。如果仅是违反党纪,或者违反行政机关工作纪律,但未达到犯罪程度,则作出党纪或行政纪律处分,比如说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等。
  严格来说,两规、两指并非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属于刑事侦查的范畴,只是党员内部和公务员内部的一种调查措施。由于两规、两指并不属于刑事诉讼中的程序阶段,因此是不能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客观上讲,两规、两指对党员队伍和公务员队伍中的违规违法情况,是起到了一定的阻吓作用。
关押的期限
  李太到了广州之后,几经转折,最后得悉李先生经已被逮捕,现时仍在被关押中。由于公安机关认为李先生所犯的罪行事态严重,故不同意李先生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有条件情形之下释放,因此李先生就只好被继续关押。
  究竟关押多久才被起诉?期间李先生可以有什么权利?港人李太拿着公安机关的逮捕证副本前往律师楼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