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工资的会计处理问题,财政局还没有拨下经费。

但已经发的4个月工资是从单位的项目经费里借出来的,那如何做会计处理,是先放入“其他应付款——暂付款”科目里吗?等到财政拨下经费后再冲回?还是有别的处理方法?

首先应该确认一下财政是否将这些编外人员的工资补助纳入单位年度预算,如果已经在单位年度预算中包含有这部分资金,可以在发放时直接列支记入“事业支出”,而不必挂账——反正后面财政会拨款补齐的;如未纳入预算,单位只能以自己的日常经费发放,也应该直接列支,挂帐反而无法冲销。其次,项目经费应该专款专用,不能挪用,更不能用于发放工资。追问

编外人员的工资的确是纳入单位的年度预算的,只是财政一直没有拨下来,但是每个月的工资又必须发,这样的话不从项目经费先借出来的话就没有钱发工资了,毕竟每个月零余额账户里的钱只是用来付编内人员的工资。如果按照你说的直接计入“事业支出”,那贷方科目是否仍是“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但是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里的钱只够支付编内人员工资,那编外人员的工资从哪里来?我感觉这样的话账目是不是平不了?

追答

项目经费另外设账核算还是与日常经费在一个账户?如未单独开户,支付临时工资直接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不用“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不必做的那么明显,就说是用单位其他资金发编外工资,实质用的是专款——借用专款本来就是违规的,就不要挂账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规定:资产类“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改变为预算单位的自筹资金收入、以前年度结余和各项往来款项等。

追问

项目经费的使用仍计入“事业支出”总账科目,只是在辅助项目核算中要选择“项目经费”,我们单位支付的工资都必须使用“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这个科目的,每个月财政拨下的用于支付工资的经费根本不进入“银行存款”的,所以在银行的对账单中也是找不到这笔钱的,只有在“零余额账户”中有这笔钱的进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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