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不同

如题所述

对于 债务人 与 债权人 申请破产 的不同的解释,一般 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   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 诉讼 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 强制执行 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2.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   根据司法解释,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 证据 。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 的证据。   3.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   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 破产清算 的申请。”。在这里,法律对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只规定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并不意味着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破产原因的事实构成只有一项。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属于企业内部情况,债权人通常无法确知,因而不应要求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加以证明。   有鉴于此,破产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 工资 的支付和 社会保险 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果债务人确实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后,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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