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行为是不是增值税特殊销售方式

如题所述

  不是
  增值税的特殊销售
  (1)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三种折扣:
  1)折扣销售(会计称之为商业折扣):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销售折扣(会计称之为现金折扣):销售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3)销售折让:销售折让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
  (2)以旧换新销售货物:
  以旧换新销售,是纳税人在销售过程中,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并以折价款部分冲减货物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3)还本销售:
  还本销售,指销货方将货物出售之后,按约定的时间,一次或分次将购货款部分或全部退还给购货方,退还的货款即为还本支出。
  税法规定: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
  税法规定: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
  税法规定:
  ①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超过12个月)并入销售额征税。
  应纳增值税=逾期押金÷(1+税率)×税率
  押金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并入销售额征税时要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③对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啤酒、黄酒押金按是否逾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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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23
是的。

增值税特殊经营行为包括兼营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和视同销售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