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小区业主自己家的空开坏了,为什么要业主购买,有规定吗?

如题所述

控制小区业主自己家的空开坏了,仅口头要求业主购买,不符合规定。
1、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物业公司应当按《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履行物业承接查验义务,要按第十六条中所列共用设备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要按第三十条规定“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物业承接查验是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客观公正的承接查验结果,作为业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也是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核定服务成本、服务费用的依据。
2、根据《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要按第六条规定,公开“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3、根据《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此后于2011年施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关规定。
4、仅口头要求业主购买的行为,暴露出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未履行物业承接查验义务的产生的后果,侵犯业主依法享有权利,增加业主额外承担;也暴露出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核定服务成本、服务费用缺乏真实的依据,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属于服务成本支出,又口头要求具体业主单独承担维护费用,明显属于重复收费。
5、建议业主提供书面说明:控制小区业主自己家的空开损坏,要求缺乏专业知识的本业主购买实属不当,请物业公司更换质量不低于设计要求空开,本业主承担购买空开的费用、见发票付款,请速修、保证供电复为盼。书面说明应当本人签名、留复印件,必须请证明人同去物业递交。修复供电后,是否需要依法维权,自己考虑吧。
依法依规提出建议,希望采纳,祝朋友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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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2-23
电表以后的都是业主自己负责,电表以前的空开好漏保之类的电器保护设施都是物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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