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户口人员落户申请表

如题所述

1、“证件名称”:一般应填写身份证,如果没有身份证,可填写回乡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随身携带的有效证件;
2、“居(暂)住xx时间”:本市户籍的,填写户口迁入xx的日期至当前日期(或迁出xx的日期),非本市户籍而暂住xx的,填写暂住xx的起止日期;
3、户籍地址”:填写户口簿首页上标明的地址;
4、曾住地址”:户籍地址变迁的,填写迁入现址前的户籍地址,没变迁的,可不填写;
5、办证事由”:请注明申请办证的事由,如:申领律师证、从事保安等特定职业;
6、违法犯罪记录”:如果申请人有违法犯罪记录的,请如实填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特别注意,如实填写该项内容有利于缩短办证时限。刻意隐瞒,不配合调查的,将被取消申请资格;
7、“代办人”:如属委托代办的,请如实填写代办人的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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