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和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有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以及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证券公司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具体以所属券商为准。

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在最近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上海市场)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细则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可作为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证券公司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证券公司与其客户自行约定。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的,交易所自该股票被实行风险警示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标的证券为创业板股票的,交易所自该公司首次发布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交易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仍然有效。

证券公司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一)上证18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A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三)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四)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权证折算率为0%;

(五)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参考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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