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六大基本价值

法的六大基本价值

法的六大基本价值是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
法的价值即法对人类的意义,其含义主要包含两个方面:
1、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
2、人对法的期望、追求、信仰。
法的价值是多方面的,其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价值是正义和秩序。正义是人类共有的内在精神,是法的实质价值;秩序则是人类共有的外在需要,是法的形式价值。正义寓于秩序之中,又通过秩序得到了保障。正义和秩序体现了法的共同理想和目标,.法应当是正义和秩序的结合体,法应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
马克思主义对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是,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其次,法的本质反映法的阶级性。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确定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在于,认为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应,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这就提供了一个将法律置于物质能动的社会发展过程加以考查的唯物史观的分析框架。按照这种观点,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是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所以,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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