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1、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2、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
3、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4、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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