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的四大特征

如题所述

法律特性之环境法的四大特征:
1. 调整对象的独特性:
环境资源法不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它的目的是保护对社会环境有益的关系和秩序,同时保护人类共享的自然环境,尤其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重要性。
2. 综合性的法律体系:
环境资源法具有强烈的综合性,建立在环境保护法、土地法、自然资源法和区域开发整治法的基础上。这种综合性体现在广泛的主体、丰富的客体、涉及多方面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以及涵盖行政、民事、刑事等多种法律手段。环境法律规范融合了法律、技术、道德规范的元素。
3. 科学技术性:
环境资源法不仅反映社会经济和自然生态规律,还涉及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复杂规律。面对现代环境问题,环境工作是一项科学技术性强的任务。因此,环境法必须建立在坚实的科学理论和技术基础之上。
4. 公益性质:
环境法旨在解决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维护人与自然的关系,其核心是人的整体与自然环境之间的互动。环境保护是一项公益事业,具有人道主义的意义。每个人都应遵守环境资源法的规定,尤其是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过程中。由于环境资源属于全民共有,其立法具有综合性和公益性的特点,我们不应为了一己私利损害集体利益。违反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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