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跨年处理,第二年的计算有所不同。当收入跨年度时,首先,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从每月收入中减去五千元的基本费用,以及专项扣除和法定扣除后,剩余部分作为计算依据。然后,根据综合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按照月度换算进行缴税,不再额外扣除附加费用。计算公式为:补发工资月的应纳税额=(补发工资+原月工资)-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减去原月已缴税款。
处理跨年度工资性收入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必须的。例如,如果第二年1月收到工资,次月应申报缴纳相应的税款。重要的是,尽管发放的工资可能在上年的最后一月,但其实际收入年度并不受影响。
举个实例,若小学毕业生在6月毕业,而初中在9月开学,8月则被视为寒暑假。根据总局的指导,这一时期的收入可以正常纳入扣除范围,无需因学期变动而中断计算。
当月工资少于5000元时,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年终奖税额=(年终奖-(5000-月工资))*相应税率-速算扣除数。这里的税率是根据年终奖减去(5000-月工资)后的结果除以12,来确定相应的税级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