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的运营管理中,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小公共汽车业务,将面临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严厉处罚。他们将暂扣车辆,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车辆数量处以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每辆车罚款额度不等。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发现无照经营时,有权暂扣车辆,并在5日内转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一步处理。对于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小公共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务员,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要求他们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将面临经营许可证件和营运资格证件的吊销。

若违反规定擅自增减车辆,将面临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于违反服务规定的行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警告并可能处以200至2000元的罚款,严重者将吊销车辆营运证件。

管理不善导致服务质量低下或严重违法的经营者,将面临3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甚至可能面临停业整顿。驾驶员和乘务员的违法行为,将记录在他们的营运资格证件上,并可能面临暂扣证件的处罚。

严重服务质量事故或涉及违法活动的驾驶员和乘务员,其营运资格证件将被吊销。连续违法记录或暂扣证件时间过长的,还可能面临法制教育和资格证件吊销的处理。

同时,若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主管部门会依法进行处理。对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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