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99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1999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9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票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会。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问: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
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二、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进口合同。合同规定货款以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方式支付,为此A公司申请C银行开立了以B公司为受益人、D银行为通知行的信用证。
问:(1)该信用证法律关系中有哪些当事人?
(2)各自的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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