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医保2023年新政策解读

如题所述

(一)待遇政策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治疗慢特病所发生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门诊慢特病的保障范围。我市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待遇享受期、待遇水平按规定(下表)执行。

      2、全省统一规范的部分慢特病病种的费用保障范围按辽宁省规定执行。医保单独结算的高值药品,不纳入门诊慢特病费用保障范围。
      3、参保患者可以同时享有多项门诊慢特病待遇,但同一病种下细分病种待遇不可兼得。门诊慢特病待遇与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可以兼得。一笔门诊医疗费用只能按一项待遇支付。参保人员中途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的,按月计算当年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合计支付金额。住院期间发生的透析相关费用纳入住院费中按照住院标准进行报销。

(二)待遇享受期
      门诊慢特病待遇享受期期满,停止享受待遇资格,仍需继续治疗的,应再次申请认定。对满足慢特病患者待遇享受期为长期或5年的,且认定后连续24个月未发生合规医疗费用的,停止其享受待遇资格。
(三)经办服务
      参保人员须经检诊认定后方能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
(四)透析结算方式
      门诊透析费用采用医保统筹基金按月度人头包干支付标准与统筹地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半年平衡,超支不补,结余合理留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每人每月包干定额为7300元,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统筹基金支付额低于包干定额总量90%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超过90%及以上的,按人头包干定额总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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